2021年新婚姻法,原配可以要求小三儿精神损失费吗 新婚姻法有没有小三破坏家庭要赔偿原配精神损失
答: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关于第三者的处罚问题。但是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未出轨的一方可以要求出轨的一方进行赔偿。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给小三购置房产或给予大额钱财,这些行为未经原配同意,已侵犯原配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有权追回财物或者房产。若不能证实出轨方有重婚或同居等行为,但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若女方被“小三”并且怀孕流产,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经济损失理应由出轨方进行赔偿。此外,如果出轨方行为致女方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女方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男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取得较大进步。关于婚姻家庭编较婚姻法发生的热点变化,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原配不可以要求小三儿精神损失费,但是在本身无过错的前提下,在离婚时可以向自己的配偶主张精神损失费以及物质损失费,并且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自己的配偶与小三存在重婚罪的可能性的话,还可以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上的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2.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3.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4.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5.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
2.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生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对方有婚内出轨的情况,如果已经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且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您如果没有婚内过错,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如果您配偶存在出轨的情况,您仅可以向您配偶主张损害赔偿,不能向第三者就此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如果要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原配可以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失费。
2021年的新婚姻法并没有约定原配可以要求小三给精神损失费。这一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021年的新婚姻法之中,原配没有注明可以要求小三要精神损失费,所以说这方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