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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公司有责任不? 员工在出差时间死亡公司有责任吗

作者&投稿:禄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员工外出意外死亡,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外出是因为公司的额外任务,或者在在上下班途中出现的意外等其他情况,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现的意外,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出差期间,肯定有责,但有区别:如因私事出事,公司只承担较小责任;如因公事,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及时举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责任以贵公司工作人员实际回复为准。
应答时间:2022-02-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李某系某矿山设备制造公司技术安装工。2016年12月22日,其受单位指派,与同事关某前往外地一客户单位安装设备。因设备型号不符,二人入住当地一家宾馆,等单位送来零件后再安装。第二天早6时,关某发现李某突然出现呼吸异常情形,便拨打120急救,将李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抢救病历记载为:“死因不明”。后经宾馆报案,当地公安分局调查后出具证明,李某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打击等致死。

事后,李某妻子姜某在公司的支持下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对李某予以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姜某不服,向上级人社厅申请复议未果。姜某于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时,人社局辩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三个主要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李某意外死亡的状况都不符合这三个主要条件。李某突发疾病是在旅馆睡觉时,并不是在出差途中和旅途工具上。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当地宾馆等待单位送货后继续从事安装工作,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故李某在单位外派期间,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亡决定;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工伤保险立法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此外,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李某受单位委派出差期间,其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不可分,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也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白天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安装场所。加之,李某死亡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故李某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应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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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工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和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时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出差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因此职工在单位外派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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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可以给你做个详细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这是狭义的职务行为。随着社会多元化、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其他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日渐突出,而相当一部分与职务、职业或劳动关系有关的行为的认定缺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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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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