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的刑事案件是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判? 检察院抗诉判决书收回吗
作者&投稿:佘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会加刑吗~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抗诉都撤销了,当然是维持原判了。不需要再走程序(这就跟检方不抗诉,被告不上诉是一个道理)。但要走程序,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抗诉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自己审理、移交还是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发回初审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原合议庭人员要回避。
维持原判是抗诉生效的情况下依法走的二审程序。这是一种再审程序。
原判决生效,不需走程序
没人上诉了就生效了。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管维持原判还是加刑、减刑都是正常的。与谁是二审程序的启动者无关。
1、上诉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时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2、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包括单独抗诉的,以及被告人上诉与抗诉并存的案件。
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新判决不受原判决的限制。
重审的理由是原审在认定事实、证据上有问题,新的审判庭在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的判决,依据的是“新”事实、“新证据”,其判决当然可以是:维持或加刑或减刑,甚至可以是无罪。
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会利用此“漏洞”,以发回重审的方式,变相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没有人收回,也没有单位收回;
抗诉,是检察院认为判决书错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再次审判的程序。
如果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叫做再审申请或者叫申诉。
未改判之前,生效的判决书仍然有效。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抗诉都撤销了,当然是维持原判了。不需要再走程序(这就跟检方不抗诉,被告不上诉是一个道理)。但要走程序,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抗诉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自己审理、移交还是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发回初审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原合议庭人员要回避。
维持原判是抗诉生效的情况下依法走的二审程序。这是一种再审程序。
原判决生效,不需走程序
没人上诉了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