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规定 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中对发回重审的规定有很多,具体有以下几点: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分析: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关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