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分析 如何解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作者&投稿:端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近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迅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看来,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准则》“以制度促落实”的指向不言自明。其“8大禁止、52个不准”,鲜有套话,字字、句句直指要害,其涵盖之全面、准确,令人赞叹之余,又倍生期待。
  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
  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
  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 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贪婪是无止境的,唯有树立廉洁从政的坚定信念,以《廉政准则》为镜,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做所为是否违反了准则,廉洁自律,忧民所忧,才是人民满意的好公仆。
  当然,时代是发展的,腐败也具有“与时俱变”的特点。这就是说,《廉政准则》的若干内容,必定将随之不断补充、丰富。即便如此,其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地位,已然奠定,依然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 .


  廉洁:拥有无边的力量
  廉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廉洁,可以产生巨大的反响;不廉洁则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导致无法想象的结果。“领导”这个词,可以做名词,也可以做动词。“领导”做名词来讲是某地的领导;做动词来讲则是某地带动群众的领头人。“两袖清风”是一个领导必要的基本素质。如果领导腐败,那么,哪还有群众的幸福可言呢?一名共产党员,没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怎么可能效力于祖国,献力于人民呢?那些吃喝玩乐、挪用公款、贪赃枉法、自私自利,不顾人民安危的领头人。用难听点的话来说:真是枉活一世。
  车尔尼雪夫斯基曾说过:“德行告诉人们,反抗诱惑吧,那样你才有更多的机会做出更高尚的行为来。”是啊,人们抵制金钱的诱惑,抵制权利的诱惑,抵制一切不正当的诱惑。那样,人与人之间没有贵贱,没有差别,也没有互相的仇视,更不会让一个国家的财产受到损失。
  巴尔扎克也曾说过:“一个能思想的人,才是一个力量无边的人,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没有金钱上的廉洁。”这句话是说:一个廉洁的人,才有清晰的头脑,才可以拥有无边的力量,才可以受到群众的大力支持;一个常受贿赂,常贪污的领导,不是一个好领导,思想他抵制不住金钱、权力的诱惑,也就不会受到群众的支持。
  让我们举一个事例吧!清朝年间。纪晓岚与和砷之间行成了鲜明的对比。纪晓岚头脑灵活、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和砷也是聪明圆滑,却贪污腐败。和砷与纪晓岚是死对头。却又都是乾隆爷的爱臣。据史料记载,和砷被抄家后,他的财产比乾隆爷的要多很多!多的让人触目惊心。有人可能会问,和砷的财产是哪儿来的呢?因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和砷曾担任中堂、户部尚书、吏部尚书等官职。由于他身居要职,贪污的国库银两不计其数,加之有许许多多的人有求于他,也给他送金银珠宝,致使他家有万贯,但他的生活是幸福伴着担忧。可纪晓岚呢?贿赂的金银珠宝一概不收,只靠朝廷发的俸银维持生活,日子虽平凡却很快乐。
  面对和砷与纪晓岚,你更喜欢谁呢?是贪污腐败还是两袖清风?我想,更多的人会选择两袖清风!可是,廉洁要注重行动而不是豪言壮语,我相信,邪不压正这是永远的真理。也正是由于纪晓岚一身正气,他的事迹才成为后人传颂的一段佳话;我也相信,廉洁的人流芳百世。


  诚信与廉洁
  诚信与廉洁就是诚实守信,是做人的根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指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守信指说话和做事讲信用,说到做到。
  古人曰:“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记得在《品德与社会》书上多次出现的“曾子杀猪”吗?曾子的妻子要上街买东西,为了摆开儿子的纠缠,唬他说:“娘回来杀猪给你吃。”当曾子的妻子回来看见曾子手举大刀,正准备宰猪时,连忙走上去,说道:“我唬唬儿子,你倒来真的了,快放下刀。”曾子说:“唉!父母乃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还小,我们大人说话做事,孩子会跟着学的。你骗儿子,就相当于教他骗人呀!因此我们就要履行诺言,给孩子做个好榜样。”话刚说完就将猪给杀了。如果曾子听他妻子的话,家中的猪是保住了,但对他的儿子来说,也许以后再也不会相信他母亲的话,不明白做人需要诚实守信的道理。
  诚信与廉洁是一种风格,一种形式,一种人品,一种态势;诚信与廉洁是一种修养,一种潇洒,一种境界,一种伟大;“诚实”是诚信与廉洁之本,诚时才是实实在在的人生,才能使高贵的头颅真真昂起,而且,“社会的进步需要诚信与廉洁”。试想:如果社会上没有诚信与廉洁二字,没有人去实施诚信与廉洁,那社会又会是怎么样的呢?难道大家都愿意生活在一个虚假和欺骗的空间里吗?所以说:诚信与廉洁是十分重要的。那么诚信与廉洁是什么呢?诚信与廉洁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一种力量!我们要学会诚实守信,做到诚实守信。它是人最美丽的外套,是心灵最圣洁的鲜花。
  我们的生活中,廉洁公正的名人事迹数不胜数.我们所熟知的周恩来总理,几十年如一日,始终保持着庄严,幽静,美丽与朴素的开国总理风格,正如陈毅元帅所说:"廉洁奉公,以正治国者周恩来也.
  作为新世纪的青少年除了要有"君子坦荡荡"的人生态度;"安得广厦千万间"的宽广胸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崇高气节;"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奉献精神;"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高洁心灵,更应懂得"诚信为本,信誉为天"的基本道理.
  我们讲诚信,讲廉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例如在学习上要做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说话办事要做到一诺千金,犯了错误要勇敢承认,与人交往,以诚相待,给别人一个真实的你,每天都要做到问心无愧.我们做的事虽小,但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一滴水没有什么,可是认真地积攒每一滴水,就将会有一碗水,认真地收起每一碗水,那就会拥有江河湖海.诚信,能使人变得受人尊敬.诚信,能使人与人之间合作变得更加紧密.诚信,能使人们的生活变得崇高无尚.诚信,能使战争变为和平.我们从小做到诚信,在我们走向社会,走上工作岗位时就自然做到廉洁公正.
  廉洁奉公,诚信务实,如金子般宝贵.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去构造我们每个人心中绚丽的彩虹吧!


  如何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和发展观,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品德和党性修养 大量的腐败案例表明,如王怀忠、慕绥新、田风山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是非明于学习,名节源于理性,古人云:“德教为先”,“修身为本”。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如果放松思想政治学习,忽视思想和世界观的改造,就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思想道德防线就会丧失,健康的肌体就容易被腐蚀,就经不起金钱、腐朽生活的诱惑,也就容易做违纪违法的事,甚至走向犯罪道路。要把加强学习,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品德作为终生的要求。要注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的科学文化知识,用正确的思想理论和科学知识武装头脑;注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贯穿于自己的思想行为,做忠实的实践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就是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党性修养。作为一名党的纪检干部,就是要做廉自律的表率,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管好事、管好权、管好人,千方百计为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加强思想教育,杜绝腐败之心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教育是制度和监督的前提,是贯穿于体系建设的不间断的主体。腐败的产生,固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从主观实质来看,主要还是由于腐败者的主观世界出了问题,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淡化,没有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追求个人主义、享受主义。反腐倡廉教育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构筑思想道德反腐倡廉防线的重要一环。当前,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一次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很重要的教育活动,我们要结合《实施纲要》学习、反腐倡廉教育,认真、扎实、深入地开展这项活动。一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树立和保持崇高的理想信念,着力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掌权的问题,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加强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教育的形式上要创新,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多样性,既要大力表彰廉洁勤政的典型,又要用违纪违法腐败的反面典型来教育人,弘扬正气,祛除邪气,努力营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良好氛围。 3.牢记宗旨,坚定执政为民之心 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保持廉洁勤政,首先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其实也是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决定着一个人工作、生活的目标方向,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小康社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具体到实际工作目标中,就是要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深深扎根于自己心中,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就是要有为人民谋利益的志向和精神,对人民群众有真情实意,让人民群众的生活变得更好,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幸福。二要有坚定的党纪观念,自觉维护、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三要坚持群众的观点,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四要始终坚持两个“务必”,求真务实,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苦,常怀律己之心。五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谋福利。要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坚定执政为民之心,廉洁勤政,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


  勤政廉政——对主题教育报告会精神的学习体会
  毛泽东同志曾经告诫全党同志:“房子是要经常打扫的,不打扫就会布满灰尘;脸是要经常洗的,不洗就会灰尘满面。”最近省委举行的全省“廉洁从政,从我做起”主题教育报告会,恰似春风化雨,为我们再次洗了一把“脸”——是对我们精神世界的洗礼、思想灵魂的净化。会上俞书记的讲话,语重心长,循循善诱,谆谆教诲,一言一语无不体现出省委省政府对各级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以及工作、学习、生活等多方面的亲切关怀、严格要求和殷切期望。俞书记在讲话中反复提醒和告诫大家,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和标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发挥领导的表率、示范与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勤政廉政,不负众望,不辱使命,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作出新的贡献。会上7位先进代表的演讲报告,质朴无华、实实在在,而又栩栩如生、感人至深。他们的优秀品质主要表现为:廉洁从政,从我做起;执政为民,乐于奉献;克难奋进,改革创新;坚持党性,维护正义。他们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勤政廉政、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带头践行“三个代表”的模范,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带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模范,带头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模范。他们现身说法地教育我们如何先为人、后为官,既要干事、又要干净,要先律己、后律人,树立人民公仆“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他们的先进事迹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按照要求,我们省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参加聆听了报告会,“五一”节后一上班,又专题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集中进行了学习重温、座谈讨论,一致表示要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勤政廉政党员干部的先进事迹,同时一致提出要迅速在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开展好以“廉洁从政,从我做起”为主题、历时一个半月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学习、宣传勤政廉政党员干部先进事迹,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现“二次创业”的良好氛围。下面汇报三点学习体会。
  一、先为人、后为官。古人尚且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其中就把“修身”摆在最前。我们今天讲“修身”就是讲如何“为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就是要明是非、识善恶、辩美丑,坚持学习倡导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遵纪守法、知荣知耻的社会主义公民。我们党的干部来自于人民群众,应当是人民群众中涌现出的优秀分子。我们党的干部讲“修身”,就是讲如何“为官”。我们党的“官”决不是什么“老爷”、“老板”、“老大”之类,而是人民的儿子、人民的雇员、人民的公仆。报告会上来自不同方面、不同领导岗位的7位同志所作的演讲报告,为我们在如何为人为官上作出了极其精准的阐释、极为响亮的回答。我体会,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经常地扪心自问,“吾日三省吾身”,首先对照“八荣八耻”,过好“为人”关,看自己是否比群众做得好,还是等同于群众,甚至落后于群众。然后对照党章要求,在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方面做得怎样。最后对照先进查找差距,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和荣辱观,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体现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工作当中。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是受组织信任委派、广大农民社员信赖选举产生的,要时刻牢记为 “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为社员办社、办社为社员,艰苦办社、勤俭办社、廉洁办社和民主办社、开放办社、科学办社,促进党的供销合作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既要干事、又要干净。黄冈市建委主任江忠民同志说得好:“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勤恳做事,廉洁做人,就一定能凝聚一班人力量,克服一切困难。”当前我省供销社总体进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供销社工作,俞书记等省领导去年亲自批示对我们的工作予以肯定并提出殷切期望;今年3月省政府下发20号文件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全省供销社系统上下团结一心、心齐气顺,思发展、谋发展的决心大、干劲足,加之我们已有的基础和条件等,所有这些使我们信心倍增,只要我们坚持想事、干事,实实在在办实事,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并在想事干事中苦练本领、增长能力,就没有干不好、干不成的事。“身安不如心安,屋宽不如心宽。”我们干事是为了广大农民社员和干部职工,为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做经济工作常与“钱”打交道,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要像竹溪县委书记明平安同志所说的那样,倍加珍惜岗位,低调做人,埋头干事;要像孝昌县水务局副局长蒋志明同志所说的那样,清水自清,浊水自浊,人要守住自己的防线。我们要以先进为样板,既要干事、又要干净,始终做到清白做人,廉洁为民。领导岗位是服务岗位、奉献岗位,组织上把我们安排在哪个岗位,就要安下心来,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爱岗敬业,默默奉献。我从地方党政部门到省社工作一晃已满三年,我的体会是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履行好三项职责:一是抓好党务,切实履行好党组书记的职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二是抓好社务,履行好社管会主任的职责。最突出、最紧要的任务是抓好第一要务,贯彻好省政府20号文件,落实好发展“两社一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两连一代”(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连锁经营、总代理业务)两个三年发展规划,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组织完成好今年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三是抓好社有资本的营运与保值增值,履行好省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董事长的职责。
  三、先律己、后律人。“正人必先正己,律己才能律人”。“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声”。华农校长张端品同志说的好,一把手要敢于说“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在任何时候稳得住心神,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如果不敢说向我看齐,就不要坐在领导岗位上。同时,身为领导干部,仅仅“独善其身”是不够的。管好自己是前提,管好班子和队伍是责任。凡是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党组成员要带头做好;凡是不允许大家做的,党组成员首先不做。正如武汉市药监局局长闵光新同志讲的,清廉是一种境界,自律是一种力量,具备这种境界和力量,领导班子才有凝聚力、战斗力,才能带领整个团队成就一番事业。要从我做起,从我严起,督促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条规,认真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四项纪律,八项注意”,“五个决不允许”等各项要求。要坚持“廉洁从政,从我做起”,在供销社系统切实做到不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插手和干预工程招投标,不跑官、要官,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具体意见》,着力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民主集中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标本兼治、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空间有限,只能给你以上这些了!祝顺!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

  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彰显一种坚强决心——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轮“巡视清单”显示,“管党治党不严”是被巡视单位的一大共性问题——有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不及时,有的党的领导弱化,有的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指出,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窄;“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缺少正面倡导;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主题不够突出。

  而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导致了‘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现象。”谢春涛说。

  为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在全党树立起来,中央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对上述两部关联度较高的党内法规先行修订。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谢春涛说。

  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

  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都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准则修订过程中,突出重点、删繁就简,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向善,将“8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使现行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

  针对全体党员,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条款、字数少了,但微言大义,紧扣‘廉洁’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很有‘经典感’。”高波认为,这是一条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看得见、摸得着、易懂易记易执行的高线。

  厘清一份负面清单——删除70余条与国法重复内容,增加“拉帮结派”等违纪条款,条例修订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10月16日,中央在相关案件通报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为引人注目:周本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潘逸阳“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这些“纪言纪语”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而这些成果又转化为纪律要求,纳入到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以问题为导向,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条例的修订,除上述“一增”外,还有“一减”“一整合”。

  “一减”即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

  谢春涛认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将使党员在突破法律“底线”前先触碰到党纪“底线”,跌倒后就不会摔大跟头,本质上体现了对广大党员的爱护。

  “一整合”即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这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立德向善,立规惩恶,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下一步关键是要落到实处。

  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通过两项法规时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高波认为,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关键要做到“学、思、践、悟”四个字。“学”就是既学习法规文本,又领会其中深意;“思”就是将现阶段工作实际与两大法规“对表”,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践”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悟”就是在“学、思、践”中形成共识,并用来进一步指导实践。

  “两项法规的修订,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是党章关于廉洁自律与纪律要求的具体化。”谢春涛认为,应以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唤醒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树立起党章的权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指出,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都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条例规定,各省、区、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专家们建议,应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着手修订完善其他党内法规,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监督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这些“不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为此,修订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规范性文件,提炼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四是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16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进行有机整合。同时,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一是对于《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予以保留。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廉政准则》不再写入这样的内容。如,删去了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经过整合,我们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门的一些有效做法,归纳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个“不准”。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力求使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施与监督,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要求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创新发展之处
  (一)关于《廉政准则》的体例结构
  考虑到《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是经过反复推敲确定下来的,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合理。同时,《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体例结构已经比较熟悉,从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调整。因此,《廉政准则》基本沿用了《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仍然分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三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另外,《廉政准则》将试行稿前言部分改为总则,并按照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以更符合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其中,对《廉政准则(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2条,修改调整形成了12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条。总则部分,分为3个自然段,约400余字。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第二自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总则”部分尽管文字不多,但内涵丰富,内容重要,是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扎实工作,才能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八条。第一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条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三条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款报销、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四条在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五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六条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七条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八条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该章的内容和总则部分关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构成了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制度依据。第三章“附则”部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一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考虑到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二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廉政准则》是根据全党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规定的,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可以提高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定《廉政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发展之处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2.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的形式一般有出售、委托等。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廉政准则》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5.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廉政准则》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要求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求,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廉政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在狠抓落实,贵在身体力行。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党员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行为规范,变为反腐倡廉建设、赢得党心民心的实际成效。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
  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各部门既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廉政准则》规定的廉洁从政总体要求、具体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制度和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氛围。一是要抓好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二是要抓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将《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教学培训的内容。三是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组织纪检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依据《廉政准则》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抓好在全党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拓宽渠道,既要利用好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都了解《廉政准则》,为全党全社会行动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创造良好条件。
  要切实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抓紧制定《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二是为解决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根据《廉政准则》的授权,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同时,省级以下的地方、部门、单位也可以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以《廉政准则》为依据,结合自身情况,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要对照《廉政准则》及时对已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对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用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用的要及时加以废止。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廉政准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上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实效,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廉政准则》的良好风气。
  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开展集中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要拓宽监督渠道。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加大这方面的办案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案件。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要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措施,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同时,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