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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条例条款

作者&投稿:初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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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旨在规范集体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非企业单位与职工集体的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工会与用人单位需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签订,未建工会的则由上级工会指导推选代表。订立集体合同须遵循合法、平等原则,不得低于政府规定最低标准,且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集体合同实施,处理劳动争议;工会和相关组织则提供帮助、指导和监督。条例详细规定了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义务,以及协商程序和内容,如协商议题、准备事项、协商期限等。


集体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然后提交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签订。对于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会组织负责协商代表的选派,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如最低工资标准等可以进行平等协商。


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用人单位的纠正措施和工会的监督权。此外,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也做出了明确。




扩展资料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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