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作者&投稿:娄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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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执行"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原则。
第六条强调,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需依据法规进行审计,独资或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同样如此,提拔到总部的子企业负责人审计结果需报国资委备案。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也需定期或任期审计。
第七条提到,在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下,如债务危机、长期亏损等,需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明确责任。
国资委在审计工作中承担制定规则、组织实施、决定专项审计和指导监督等职责,主要采取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种形式进行。
企业需制定详细审计细则,实施子企业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并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专项审计。总部及重要子企业的审计覆盖广泛,其他子企业审计范围视情况而定,但审计覆盖面不得低于50%和资产总额70%。
审计工作应结合财务审计,确保客观公正,避免重复。对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监管需求或企业负责人的建议,可进行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强调,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需依据法规进行审计,独资或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同样如此,提拔到总部的子企业负责人审计结果需报国资委备案。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也需定期或任期审计。
第七条提到,在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下,如债务危机、长期亏损等,需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明确责任。
国资委在审计工作中承担制定规则、组织实施、决定专项审计和指导监督等职责,主要采取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种形式进行。
企业需制定详细审计细则,实施子企业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并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专项审计。总部及重要子企业的审计覆盖广泛,其他子企业审计范围视情况而定,但审计覆盖面不得低于50%和资产总额70%。
审计工作应结合财务审计,确保客观公正,避免重复。对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监管需求或企业负责人的建议,可进行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