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按户口本 农村土地确权按户口本,还是按人确权土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书面推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个人的,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其中,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承包户新生子女,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承包户中部分死亡的人员,不再登入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儿及入赘女婿,在嫁入(入赘)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原则上要求登入原所在地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儿及入赘女婿自愿放弃原所在地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书,原所在地据此可以不再登记为共有人,是否登入嫁入(入赘)地承包土地共有人中,由其家庭成员商定,总之,不得重复登记。
家庭承包户部分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承包户主死亡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书面推选新的户主。
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