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如何处理
作者&投稿:黄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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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必须从政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必须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人员违规办案可以向平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报,对违法的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
县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级纪委,究竟如何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再按程序移送审理,实践中执行这一规定不完全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做法:
一是对于法检移交的该类案件,县级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属于农村纪检监察对象、普通党员、科级以下的公职人员等,分别移送到相应的乡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这些基层的纪检监察组织往往按照普通办理程序予以处置,经过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后,再移送县(区)纪委监委审理。
二是乡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上述方式受理案件后,向所在乡镇党委或者县(区)部门党委(党组)报告,由该党委(党组)向县(区)纪委监委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请示,报县(区)纪委监委同意后,按照乡案县审的要求,再由乡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县(区)纪委监委审理。
三是乡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上述方式受理案件后,由其代表“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后,按照乡案县审的要求,直接移送县(区)纪委监委审理。
四是对于法检移交的该类案件,县级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党章对于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应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要求,对于该类案件不再以干部管理权限区别对待,不论属于农村纪检监察对象,还是普通党员、公职人员等科级以下纪检监察对象,都移送给委机关纪检监察室,由其直接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后,按程序移送委机关审理室审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
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以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了程序规定,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纠正错误:对于发现的程序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遵循法定程序。这可能包括补充调查取证、重新审理、撤销原决定等。
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原因,应当查明责任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追责。这可能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赔偿损失:如果纪检监察机关的程序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可以通过国家赔偿、司法赔偿等方式实现。
4. 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短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案件查处工作依法进行。这包括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和指导等。
5. 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报告案件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总之,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应当及时纠正错误、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督促整改,并接受监督,以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纪检监察人员违规办案可以向平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报,对违法的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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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级纪委,究竟如何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再按程序移送审理,实践中执行这一规定不完全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做法:
一是对于法检移交的该类案件,县级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属于农村纪检监察对象、普通党员、科级以下的公职人员等,分别移送到相应的乡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这些基层的纪检监察组织往往按照普通办理程序予以处置,经过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后,再移送县(区)纪委监委审理。
二是乡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上述方式受理案件后,向所在乡镇党委或者县(区)部门党委(党组)报告,由该党委(党组)向县(区)纪委监委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请示,报县(区)纪委监委同意后,按照乡案县审的要求,再由乡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县(区)纪委监委审理。
三是乡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上述方式受理案件后,由其代表“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后,按照乡案县审的要求,直接移送县(区)纪委监委审理。
四是对于法检移交的该类案件,县级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党章对于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应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要求,对于该类案件不再以干部管理权限区别对待,不论属于农村纪检监察对象,还是普通党员、公职人员等科级以下纪检监察对象,都移送给委机关纪检监察室,由其直接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后,按程序移送委机关审理室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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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
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以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了程序规定,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纠正错误:对于发现的程序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遵循法定程序。这可能包括补充调查取证、重新审理、撤销原决定等。
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原因,应当查明责任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追责。这可能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赔偿损失:如果纪检监察机关的程序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可以通过国家赔偿、司法赔偿等方式实现。
4. 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短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案件查处工作依法进行。这包括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和指导等。
5. 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报告案件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总之,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应当及时纠正错误、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督促整改,并接受监督,以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