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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作者&投稿:恭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五)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六)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六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依法发行债券、股票或者贷款等办法,筹集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对经省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省级技术基础设施,由认定部门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水产、畜禽林木等新品种和良种,以及农业新技术、农用化学新产品。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等社会化中介活动,支持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信息库以及科技创业中心的建设,形成健全的科技服务体系。第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当事人应当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符合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对于一方声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披露、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向社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其成果的技术成熟程度,并提供完整的成果权属文件与技术资料。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按前款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申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第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成果的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文件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的认定依据。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将第九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五)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六)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六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依法发行债券、股票或者贷款等办法,筹集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计入成本费用。省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当达到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对经省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省级技术基础设施,由认定部门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水产、畜禽林木等新品种和良种,以及农业新技术、农用化学新产品。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前款所称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企业的认定及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等社会化中介活动,支持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信息库以及科技创业中心的建设,形成健全的科技服务体系。第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当事人应当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符合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对于一方声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披露、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向社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其成果的技术成熟程度,并提供完整的成果权属文件与技术资料。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在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申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什么》
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法律分析:1.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2.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3.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答: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高价值专利。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本省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并设立江苏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本省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给予奖励。鼓励...

《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权益归属及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第五章着重于技术权益的明确规定。以下是该章的主要内容,以技术开发性质的成果转化为例:第三十一条,若科技成果尚未申请专利,完成单位委托转化,无创新内容的,申请专利权归完成单位,转化单位有权实施;有创新内容的,创新部分专利权归转化方,若不申请专利,双方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
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

《想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基本条件如下:(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2、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须建有研发机构。近...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什么并组织协调实施...》
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定目录》
答: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关注农业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6.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设立奖励制度,激励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成果。7. 国务院关于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第三...

《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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