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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作者&投稿:东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2002年5月8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68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经由新的政府规章代替的1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形式     说明   1



  南宁市结合民
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规定

    1992年9月30日
南府发[1992]93号发


    已被2001年《南宁
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取代。  2




  南宁市高层建
筑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8月23日
南府发[1992]79号发



    已过时,实际上已
失效;已被建设部、卫
生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取代。  3


  南宁市邕江防
洪大堤工程修建维
护费征收暂行规定    1994年8月1日市
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
布    工程修建维护费已
于1997年由防洪保安费
取代。  4



  南宁市乡镇股
份合作制企业试行
办法

    1995年7月24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

    企业制度问题不宜
由地方政府规定。


  5





  南宁市城市生
活垃圾管理实施办




    1995年9月15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发布



    已被《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办法》取代
。  6


  南宁市公有住
房租金改革暂行办
法    1995年10月5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    主要内容已过时


  7


  南宁市城市供
水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20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    已被2000年《南宁
市城市供水条例》取代
。  8






  南宁市朝阳溪
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2月22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




    执法主体市建设委
员会已发生变更,主要
内容已在《南宁市城市
内河环境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及《南宁市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有规定。  9



  南宁市企业法
定代表人年度经营
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96年5月21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

    已被国务院新文件
取代。


  10


  南宁市国家安
居工程住房销(预)
售办法    1996年5月28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    已过时,现已取消
安居工程住房。

  11


  南宁市住宅区
物业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4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    已被《广西壮族自
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取
代。  12




  南宁市公共绿
地管理处罚规定



    1997年10月17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发布


    有关内容已纳入《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
例》,部分处罚内容已
纳入《南宁市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3



  南宁市国有企
业年度会计表注册
会计师审计暂行办
法    1998年11月20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

    已被国家新文件取
代。


  

一、《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相抵触,且主要内容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上位法所替代。二、《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废止理由:政府采购体制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三、《南宁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废止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抵触。

一、《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二、《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5年7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三、《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9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四、《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9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五、《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1995年10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六、《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1995年10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1995年10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八、《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九、《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1998年6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十、《南宁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1998年7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十一、《南宁市“一日游”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十二、《南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十三、《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4年6月2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十四、《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4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十五、《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答: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
答:或徇私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南宁市防洪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答:邀请其参加座谈会、专题考察等相关活动,及时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为其在本市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1日公布的《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199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内容规定》
答:第四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属一般管理区范围的,其养犬管理的职责适用本条例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立法反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_百度知 ...》
答:进行协调。(六)提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部委规章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裁决。第八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答:第八条 交通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或玩忽职守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南宁市颁布的城市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法规》
答: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南宁公租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答:凤凰网房产快讯 7月10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中确定了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等方面的内容。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2016年外地户口到南宁来读初中需要交借读费吗?》
答:努力消除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现象。在2011年5月 《南宁市 义务教育条例》实施,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学杂费、择校费、借读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2012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义务教育 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15年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立法定点联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_百 ...》
答: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立法定点联系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立法定点联系单位。第十三条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立法定点联系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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