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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税务处理方法

作者&投稿:干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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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分立税务处理方法,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流转税

  公司分立业务交易的其实是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而非实物,理论上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均有规定,在分立情况下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财税1995(48)号文中虽有明确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分立行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却未有规定。按照我们的理解,法理上应该不用交纳。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税局却明确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国内的征税环境下,企业一般还是遵循地方规定,所以希望国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出现税企争议。

  (四)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其规定,分立业务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如果资产增值较大会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款较多。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公司分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股东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时,发生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可以不用确认被分立企业的增值所得,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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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

《总公司和分公司账务处理?税务处理?》
答: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财务处理。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就会合并在总公司一起帐务处理。税务上如果独立核算的,那么两家企业属关联企业,在所得税清交时要吉算清相互间的那本费用帐,亲兄弟要明算帐。如果帐务处理不准确,国税有权按公允价格对企业的帐务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分立及股权调整的会计处理》
答: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事项处理,否则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处理所得税事项。企业分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出现分立后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之和小于被分立企业注册资本、新设企业出资不实的情况。二、案例分析 A公司和D...

《土地转让税收筹划》
答:”分析:戊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丙公司不一致,因上述法律规定,各股东可自由约定持股比例,故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分立阶段税务筹划。⑴ 所得税。分立公司从被分立企业中派生出来,在工商登记时是按新设公司处理的(但税法不作为新设公司处理),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公允价(评估价)入账。但在计算所得税...

《企业分立适用一般税务处理,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公司分立有哪两种形式?》
答:(2)编制分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完成分立所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3)编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及其处理方案; (4)拟定公司分立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档案: 分立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 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立形式;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

《备考:特殊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
答:同时,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

《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的企业分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答案】:B、C 选项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选项D,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总公司的账务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答: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
答:现在企业计划设立分公司,具体的流程应该怎么走呢?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分公司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分公司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2、分公司注册资料有哪些?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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