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承包方和发包方分别指谁
但是,对于以家庭承包为主要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究竟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自然人还是应当是自然人所代表的承包经营户?如张三诉中杨家湾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三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张三仅仅是农户代表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将农户列为原告,将“张三”列为农户代表人。即:“原告张三承包经营户”。另起一行列“代表人张三”。
一、法律依据
(一)列农户为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方式,以农户为单位,承包方是农户,农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农户的户主和农户成员都不是诉讼中的当事人。
(二)列农户代表为代表人的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字,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人的姓名、住所”。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方进行诉讼时的代表人为“张三”。
二、学理依据
最高法院编写的“基层法官培训教材民商事审判篇实务卷”特别指出:“在如何确定农户行使诉权的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将农户户主或者户代表作为当事人;二是将诉讼时所有家庭成员全部列为当事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农户代表人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并不相同。诉讼代表人本身就是当事人之一,而农户代表人在诉讼中则不具备当事人地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承包人作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农户。因此,法律文书首部当事人列法是:A:在农户代表人姓名后应当后缀“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称谓,即:“张三承包经营户”;B:然后另起一行再列农户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即:”代表人张三,男......”。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是原土地承包人领了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赔偿款和安置补助款后,土地才会进入流转程序。土地进入流转程序后,原土地承包人已经放弃了经营权了。等于没有了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履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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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该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该条分别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如何发包的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发包方应该是谁?签合同时看到村民是承包人,发包方却是个人...》
答:发包人是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方日个人不行,你说的有可能是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