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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哪些试用期的坑? 试用期有哪些常见坑绝对不能踩?

作者&投稿:荀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对职场新人来说,试用期有哪些常见坑绝对不能踩?~

1、没有时间观念在职场,不能说时间观念强的人都能成功,但是一个成功的职场人,都有很强的时间观念。时间就是效率,如果一个人没有时间观念,上班迟到,工作慢悠悠,下班跑得比谁都快,负责的工作又没完成。久而久之,会给人留下不靠谱的印象。也因此会失去别人的信任,错过很多机会。时间观念强的人,不仅能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还不会耽误别人的时间。试用期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如果抱着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态度,对工作漫不经心。到头来,既做不好工作,又不会受到领导重视。
2、对新工作没有热情作为试用期的员工,既要学习为人处世,还要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繁重复杂的工作,难免会让人心生厌倦,想要放弃。但如果对自己的工作没有热情,只觉得工作除了累还是累,那还能做好什么工作呢?其实每个人职场人都不容易,每个人的工作都有委屈,只是大家对待问题的态度不一样。用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去工作,遇到问题只会找方法。用消极厌世烦闷焦躁的情绪去工作,看到的全是问题。对工作没有热情的新员工,很难会获取领导的重视,在领导眼里,这类人既做不好自己的工作,又影响了其他人的情绪。要记住,在职场正能量是很重要的,积极的心态能收获积极的人生。
3、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工作最重要的是专注,每天从上班开始,要完成什么工作都应该有自己的计划。要事第一,每天给自己列一个清单,按照重要性的顺序,把当下要做的事情全部列出来。抛弃焦虑等多余的想法,集中精力把排在第一位的事情做完,然后做第二件,第三件,等等。工作时最忌讳的是,一边工作一边处理私事,很多人在非工作必要的情况下聊微信QQ,甚至购物,偷偷看剧,刷无关的网页。这种行为一方面正常工作分了心,很难做好,另一方面养成习惯后就是玩火自焚。工作期间,着力做好本职,不断解决问题,提升业务能力是关键。偷奸耍滑往往浪费了自己的时间,被领导发现后结果可想而知。所以,试用期一定要端正心态,恪尽职责,拒绝自私自利的行为。
4、与同事一起抱怨公司我的工作超级多,每天加班,好累;领导每天对我指手画脚,嫌这嫌那的,好烦;每天都是这些重复的无意义的工作,真不知道有什么用,好迷茫……类似上面的抱怨每天都在公司的不同小群体中上演着,职场中没有谁的工作是轻松的,尤其对于职场新人,需要不断克服困难才能看得见成长。试用期与其和同事一起抱怨工作,不如多花时间学习,提升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解压的方法。面对抱怨的同事,可以偶尔倾听的,但是别火上浇油,与同事一起议论公司,说人坏话,否则害人害己。
5、打探同事薪资入职时很多hr会告诉员工,同事之间不要互相打探工资。职场中,谈钱很伤感情。得知自己的工资高于别人,还会有点安慰,但如果自己比别人工资低,心里就会很不舒服,甚至失落或者嫉妒。薪水只是一个数字,却涉及到一个人的能力、职位、经历、行业、费力程度、制度公平性等很多方面。所以当你说出自己的工资后,无法确定别人的关注点,甚至无法确定会带给你什么影响,而最稳妥的方法就是不说。要想拿更高的薪水,那就让自己成为更重要的人,去做更重要的事。试用期,是员工和公司双向选择的过程,希望每个试用期的员工都能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心态,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试用期可以称得上是大型踩坑现场,我也如此。所以,在试用期我们真的有必要多了解《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绝对不能做一只乖乖兔,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的选择。

想必每一个打工族都经历过试用期,试用期不仅能够让我们积累工作经验,更能够让我们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可谓是好处多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对待我们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一不留神,那些试用期的坑就会让我们小小的受伤一下。

我记得帮毕业时候有一份工作,当时真的把我气到了,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我去的那家公司算是比较大厂类型了,人员配备和硬件设施都是比较好的。但是我去的时候,试用期居然为6个月。我当时实属职场小白一枚,而且找到工作实属不易。于是就硬着头皮做了下来,这一干就是将近6个月,每天都是焦头烂额,心力交瘁。

后来呢,结局就是我在马上转正的时候,被辞退了。说我业务能力不强,不能够胜任此工作。我当时就一万个草泥马飞过,你说我业务能力不强,早干嘛去了。非得试用期快结束了你才说啊!但是苦于我当时没心没肺,根本不懂得如何为自己据理力争,就很不开心的离开了那家公司。

所以,还处于试用期的朋友们,一定要了解《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甚至可以说是伤害自己利益的。

用工企业是不能够在试用期期间随意和职工解除用工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再之后,我又去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一上来就很霸道,试用期期间的签合同与劳动合同不相同。简单点说,用工单位要和我签一个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之后待正式之后再签一个用工合同。你以为姐傻吗,经历过一次惨痛的教训,居然还来这一套,只要一听到试用期不正式签用工合同的朋友们,千万别犹豫,赶紧走人。

只要对方看到你放低了标准,之后的待遇连想都不要想了。那么这里相关的法律常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那么你以为试用期,用工企业就没有别的招数了吗,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也是堂而皇之的在损伤我们的利益。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初入职场,试用期是劳动者正式工作前的考察期,也是开启职场生涯的“起跑线”。但是不能因为这样的起跑线,就迷失了自己。更不能因为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让自己陷入更多的坑,因为这些坑不仅会让我们受到资金的损害,同时还会让自信心消极。

所以,在试用期时一定要多了解劳动法,这样在用工单位不合法的损伤利益时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职场上到处是坑,一不小心就会被埋,要是想成为人上人,就的知道哪些坑是不能踩的。


职场上面,新人刚来职场,对一切都是未知的,但心里又急需了解工作,开展业务,也许会听到领导说的“你不懂就问你旁边的同事,他会教你”,这句话千万不要奉为令箭,要学着把控一个度,不然迎接你的就是把自己埋了。

第一个坑,不要有简单的错误。

比如你做出的文件、合同,不能有简单的错别字和时间、地点这些基本信息错误。《令人心动的OFFER》中,丁辉在文件中,将公司名字写错就属于简单却影响恶劣的错误。

我辅导的同学中,有一次审查合同,少看了一个零,虽然最后检查出来了,但是这就属于严重错误了。



第二个坑,理解领导期望,不要让领导失望。

试用期的新人,往往被领导重点关注,领导对你有期待且会暗中观察。这个时候,你可以通过直接的沟通,或者体会,理解领导对你的期望。

首先,直接沟通是个方法。比如我辅导一位女孩,入职两天后,领导单独叫她交代工作,并特意说了一句“我希望你发挥出硕士学历的潜力”。女孩就很困惑,啥叫硕士学历的潜力呢?

同部门有3个本科生,一位硕士,我应该怎么做呢?其实领导这句话一定是有背景有比较的,你可以当时直接请教——“感谢您的期待,我会努力的。不过您能具体说说吗,这样对我会更有帮助”。也许领导是期望你多承担文案,也许领导是希望你不要出现其他员工的毛病。你了解清楚,才能有的放矢。



其次,观察公司文化和领导风格。比如有的领导希望有人能在会议中回应他,有的领导希望大家能提前完成工作。那么你最好有意识的满足他的期待。

就我自己辅导的新人,有过这样的坑——

比如小红入职国际公关公司一个月了,不敢接触英语的东西,面对国外的客户也不敢说话,哪怕她大学英语六级还不错。领导重点提醒过一次,她还是不敢,后来试用期过了,领导评估语言是“英语水平差,不够主动”,辞退了她。

我觉得除了以上两点外,其他的都是细节了,当然也需要做好,比如不迟到,有礼貌等。但是也提醒大家,试用期不要草木皆兵的太紧张。



1、省心省力的坑

刚试用,就想省心省力,你是有多不想工作?职场从来就没有不费心费力的工作,想有一个好前程,还得费更多的心更多的力,你想省,省得了吗?

掉这个坑里不出来,确实会让你有短暂的快感,但时间长了,也就是等领导发现了,你就彻底死坑里了,就算爬出来,领导也不稀罕了。



领导需要的是主动,持续输出的员工,你还没开始干呢,就想着省力,那以后需要冲锋了,你不得拉大部队的后腿,影响工作效果呀。

试用期就是亮本事的阶段,你不全心全力,还要省心省力,简直是在自寻死路的嘛。所以这个坑不能不避,掉进去就没有好结果。

2、攀附权贵的坑

是,想有一个好前程,攀附权贵确实能让我们少走弯路。但作为刚来的你,谁知道你几斤几两呀,你攀附,权贵会看上你吗?

就算看上了,你敢跟人家走一起吗?明明就不是一个级别的,不怕闪着自己个吗?再说拿你当垫背儿的,让你背黑锅,你能逃得了吗?

权贵,是个好东西。不过在你没看清形势前,最好安分守己些,别那么着急地攀附。省得被人利用了,还不知道。

你想利用权贵,不先被权贵利用,那能利用得成吗?试用期就表现的这么煞费苦心,会直接被权贵看不起,或成为他们玩弄利用的对象。

3、个性耍横的坑

打响旗号,是站稳脚跟的必要动作。试用期就是打响旗号的过程,但你不能用个性耍横的套路来打响旗号,你横,别人会比你还横,不给你立足的机会。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可不是看谁个性能耍横。作为新人,在试用期更应该谦虚谨慎一些,跟同事搞好关系,这样才更有利于立足。

你按照自己的个性,任意妄为,看谁会搭理你。告诉你,不出一个月,全公司的人都会排挤你,不接纳你,到时候你的转正还会有戏吗。

是虎你得卧着,是龙你得盘着,试用期千万别掉进个性耍横的坑。看似威风的不得了,其实是人人讨厌,人人咒骂的行径。



你见过哪些试用期的坑?眼下正值春招旺季,而试用期是大多数求职者,必须经历的阶段,对于这些试用期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务必提防。先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案例1: 2021年国庆节前,一家旅行社招用了1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他们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发话:“三个月试用期,做得好才签合同。”为保住“饭碗”,这些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谁料仅仅过了两个多月,公司负责人就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他们全部解聘。

  评析: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先要经历一个“试用期”,而在“试用期”行将结束时,他们就被用人单位打发了。对此,劳动者应引起警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约定,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无合法理由“炒鱿鱼”,该赔!

案例2: 小李应聘进入一家模具公司做钳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小李突然接到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的理由是他还在试用期内,既然是试用,公司有权随时决定他的去留。

  评析: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员工说“炒”就“炒”,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证明。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负有关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即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要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把试用期当“橡皮筋”任意拉长,不可!

 案例3: 小秦应聘去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告诉她试用期6个月,其间由公司进行考核。在距离试用期届满前几天,小秦被告知鉴于其表现不佳,将再延长试用期3个月。小秦对此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还需要被试用多久才能转正。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具体的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案例中该公司这种约定试用期后又随意延长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这也都是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试用期内辞职被索要违约金,拒绝!

案例4: 陈某应聘到一家纸业公司工作。试用期间,陈某发现该企业劳动保护条件较差,于是提出辞职,向企业负责人表示要另谋出路。此时,企业负责人告诉他,如果他试用期内要离开工厂,需等待30天,否则须赔偿违约金6000元。

  评析: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劳动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劳动关系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此时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劳动者如因不满意用人单位而要离开,可以比转正后更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辞职即可。

1、试用期过长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不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次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4、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不合法,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可以按正式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5、试用期工资过低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6、“试岗期”不发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前还有几天“试岗期”,且试岗期内没有工资。​
这是违法的!劳动法中没有试岗期说法,上几天班就要支付几天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员工工资。
7、试用期“一试再试”
一些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规定比较模糊,试用期一改再改迟迟不予转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已经离职,单位重新招聘回公司,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你见过哪些试用期的坑》
答:第一个坑,不要有简单的错误。比如你做出的文件、合同,不能有简单的错别字和时间、地点这些基本信息错误。《令人心动的OFFER》中,丁辉在文件中,将公司名字写错就属于简单却影响恶劣的错误。我辅导的同学中,有一次审查合同,少看了一个零,虽然最后检查出来了,但是这就属于严重错误了。第二个坑,...

《试用期就被安排很多工作是怎样的体验?》
答:自己的工作做完了,别人把做不完的给你。让你和他一起下班。我的实习的时候这样的事情就是非常的平常的一件事情了,加班也是已经都习惯的事情了,谁让我是实习期呢,只能是忍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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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试用期也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与店铺、商户、作坊建立的用工关系),服从于双方的约定,约定不支付且务工人员愿意的,不合格不支付工资不违法。至于说你是否该去,需要看你自已的选择与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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