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性、公益性和自收自支性。行政类变为机关,公益类保持事业单位编制不变,自收自支类变为企业。面对这样的问题,有两个原则需要思考:1.如果当地财政状况很好,会考虑有计划地将自收自支人员转为专职事业部门。2.如果当地财政状况一般或紧张,我们会考虑继续采用社会收费的方式,为公共服务筹集一批人。除非公共服务单位的社会收费行为被政策禁止,自收自支人员仍将存在。现实是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在增加,服务人员的配置需求也在显著增加。
在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允许社会收费(自收自支人员的支出渠道)的存在,才能补偿服务人员增加的需求。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地方财政的财政状况是关键。一种全额财政拨款,包括工资,所以你的工资是死的,而且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资金预算分配的。后一种情况,允许自营业务,工资一般不由财政负担。那么,在规定的范围之外,如果单位的福利待遇好,就有可能发更多的奖金之类的东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事业单位工资全部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基础,由岗位工资、薪级和各种津贴补贴组成。津贴和补贴不能超额支付,可以少付也可以不付。绩效工资分为基本绩效和激励绩效,其中基本工资占70%,激励绩效占3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计算方式与政府出资事业单位相同,职工收入与单位收入成正比。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经常性收入,能够冲减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国家对自收自支的经营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抵减支、超支不补的措施。收入超过支出的单位,在核定收支时,应当将部分收入上缴财政或者主管部门。上缴财政的收入,作为社会文化教育行政事业的流动资金;上缴主管部门的收入,应当用于冲减财政部门的业务支出。具体支付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归财政管。
自收自支管理是我国单位预算管理的一种方式。对于有经常而稳定收入来源,其收入抵补支出后还有一定盈余的事业单位,国家采用自收自支管理方式。亦即在对该单位收支进行全额管理的基础上,将其盈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不上交国家预算。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一般有科研单位、公路养护部门、林业育林部门、宾馆招待所等。自收自支管理仅是指这些事业单位的盈余不再上缴财政,而留归他们用于事业发展而言。由于这些事业单位的资金仍然属于财政资金,因此,他们仍应执行财政制度,编报预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扩展资料:
自收自支亦称“事业性质、企业经营”。差额预算管理的一种形式。农业事业单位内部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生产经营成果与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并实施企业化管理。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与农业企业不同,一般不提供社会直接消费的商品,着重为农牧业生产单位提供再生产必须的优化服务,如繁育优良种子、种苗,提供优良种畜禽和鱼苗等,并进行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传递优化生产信息,组织供应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必须的专用物资等。
自收自支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收入也有支出。1983年以前国家按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核拨一定量的生产周转金。流动资金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后,资金不足部分,“自收自支”的农业事业单位收入较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一定的利润分成比例,定期上交。以增加对国家的积累。
自收自支管理内容包括:
国家对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则规定一个上交的额度。
单位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
单位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建立修购基金),用于自身设备更新和维护、房屋修缮和改造的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收自支管理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对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成本费用,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经济自立能力;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第八条 国家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上交财政部门的收入,用作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上交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抵顶财政部门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上交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九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列出“收入数”、“支出数”、和“上交数”。收入预算数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增收条件、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测算编制;上交数按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者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