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购买了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在房产权交付前想转让商品房,这种情况下预售的商品房是可以转让的,但是相应的手续还是要按规定办理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虽然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否转让,但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答案是肯定的,只是如何转让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具体制定转让办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的合法性,也予以了肯定。
长沙二手房交易新政策1、如果想要在长沙当地的限购区域购买房子,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产的情况下,需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4年之后才能购买第2套住房;2、另外作为未成年人是不能够单独购买商品房的,如果是外地迁入的户口,那么需要在当地落户满一年之后,或者是在当地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才能够购买一套住房;以上就是长沙当地对于二手房交易的新政策,如果想要具体的情况,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咨询工作人员;外地人在长沙买房需要满足的条件:1、作为外地人,想要在长沙当地买房,要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并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2、同时还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等身份证明,并且要在当地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在当地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3、名下不能够有购房的记录,如果在外地已经购买过一套住房,那么想要在长沙当地买房,需要按照第2套房的标准购买,要缴纳7成的首付款;4、并且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子,还要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贷款买房。在长沙购买二手房应该如何交易:1、在购买房子之前,需要对房子的实际情况做一个整体的调查,了解清楚之后,再考虑要不要购买;2、对房子比较满意,那么就可以和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了,另外如果采用贷款的方式买房,还要找评估公司对房子进行评估;3、之后要到当地的银行办理贷款的申请,符合贷款要求的情况下,银行会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且将款项打到贷款人的账户当中;4、买卖双方需要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新的房产证,并缴纳相关的税费,买方还需要将剩余的款项全部打到卖方的账户当中。【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第四条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六条 房地产权利人以共有房地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第八条 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其中,法定代理的,受托人应交验代理人的法定代理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交验委托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监护保证书,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十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第十一条 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交规定的资料。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务公开规定的时限办结。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对其所提交资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机关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的,受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房地产交换的;
(二)以房地产抵债的;
(三)房屋继承;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七)单位房屋因调拨、价拨,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需单独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的,视作一并转让。
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议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集体、国有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的价格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第十六条 共有房屋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出售时,出租人应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房屋转让事实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二)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