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投稿:欧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22号文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2、《抚顺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3、《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5号令)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将《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一、废止《抚顺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89年3月12日市政府第4号令)和《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1998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5号令)。二、《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2015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78号令)修改如下:
1、删除第五条。
2、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对确认的违法建设,同时在市级媒体公布。”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其他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3月2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市政府第102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21日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22号文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2、《抚顺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3、《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5号令)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将《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