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第一编能出什么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为什么人要不断的学习
一:保持充足的睡眠
毛主席曾经说过,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作为学生,我们有良好的体魄与精神,才能更好地对待学习。在学校往往看见一种同学,白天呼呼大睡,晚上却挑灯夜读,这样的作息学习规律是不是颠倒了?上课的几分钟都抓不住的话,课后你用一个小时两个小时来补也是很困难,费时费力不收还会有很多干扰因素。课堂上,老师在,纪律也在。如果你有充足的睡眠与精力就会使你在课堂上听课事半功倍。
二:提前预习 课后复习 有效笔记
爱迪生曾说,天才是1%的天赋,加上99%的努力。我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神童,无论是语数外还是政史地,每,一个学科在上新课之前都需要我们去复习一下,大致了解这节课的脉络内容,以至于老师在讲新课的时候,我们能够快速的跟上老师的思维。其次,美国科学家曾研究我一个遗忘定律,当一个人学习了新的内容,七天内,若他不复习,他的记忆力惠城陡崖陡崖式下降,如果在七天这个节点,他又再次复习的记忆度又会提上来,反复以往 记忆度就成了一条平滑的直线,存在于的脑海中 不会轻易忘记,特别是在一些的文字学科。有的同学都,喜欢买五颜六色的笔,在他的课本上做各种圈画,但是呢,如果你的笔记没有侧重点的话,导致你以后复习的时候只能够全篇通看全篇的色彩,会让你眼花缭乱,而忘记内容。
当然了色彩的多样化,对于某些同学来说是区分轻重知识的一个区别,要看同学本身,你自己应该如运用的笔的色彩。希望五颜六色的笔能够为你所用。
三:立足自身 不盲目竞争
竞争是我们人活在世界上,不可避免的东西。达尔文曾说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但是作为学生的我们多半心智不够成熟,选择不够坚定,立场不够明晰。往往被所呈现出来结果的分数迷失了自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了前进的动力。每个人的基础不同,每一个能优劣不同,所以我们应该立足自身,看见自己的闪光点和缺点,也要看见别人的闪光点,缺点。切勿用自己的缺点去,与别人的闪光点进行比较,那可是对我们来说是致命一击。自己可以立个flag,每天进步一点点,人生进步一大截。After All 人生的对手,最终是我们自己。
原因:
学习的好处学习作为一种获取知识交流情感的方式。
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二十一世纪这个知识经济时代,我们需要不断学习。
不断学习是人们不断满足自身需要、充实原有知识结构,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最终取得成功的法宝。
学习目的:
为了掌握知识,为自己的将来打好基础,作好铺垫。学习仅仅是一个过程。正如人们常说的"学以致用",学习就是为了将来的发展。因此头脑清醒的人,学习会有的放矢,目标非常明确。而头脑糊涂的人,学习则无的放矢,忙于应付,非常被动。在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接触新事物,只要抓住了机会,调整好心态,在哪里都可以学习到有价值的东西,这就需要我们明确自己的学习目的。学习是为了什么,怎样才能学以致用,是每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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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坚持学习的最好方法就是把学习变成一种习惯。
每天的时间要适度,找到适合自己强度的时间。
把每天的学习计划放在首要位置。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 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3、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5、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6、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7、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18、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1、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2、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6、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8、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9、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30、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1、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4、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5、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6、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37、最惠国待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8、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9、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40、涉外代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关系。 41、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2、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43、FOB: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4、CIF: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45、CFR: 46、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7、提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