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或起诉期限的应如何处 行政机关作岀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也有例外: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应该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法律分析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到法院起诉,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可以在3个月内到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则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进行起诉,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公职人员在审判的时候应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公平正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若知道具体行为内容而不知道自己有诉权的:自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长不超过2年若经复议的3个月改为15日。
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之日起起算 但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