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作者&投稿:白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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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村民与城镇居民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
2、同村村民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村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合同才有效;
3、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导致其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的,买卖合同不一定无效;
4、不同村的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
5、法律没有禁止不同村的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的,为有效合同;
6、最终的买方为同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是不同村的村民,但在起诉时,因买方的户籍已迁移至房屋所在的村,合同有效;
8、不同村的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试点地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买卖合同有效;
9、签合同的买方的妻子与卖方为同村村民,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合同有效;
10、不符合当时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规定的,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村民与城镇居民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
2、同村村民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村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合同才有效;
3、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导致其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的,买卖合同不一定无效;
4、不同村的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
5、法律没有禁止不同村的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的,为有效合同;
6、最终的买方为同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是不同村的村民,但在起诉时,因买方的户籍已迁移至房屋所在的村,合同有效;
8、不同村的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试点地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买卖合同有效;
9、签合同的买方的妻子与卖方为同村村民,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合同有效;
10、不符合当时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规定的,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