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为未成年制定的法律有哪些
作者&投稿:耿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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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未成年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社会保护;
2、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司法保护;
4、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有:刑事豁免权。受到刑事处罚时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进入有关场所有优惠权:胎儿的继承份额受超前保护。个人犯罪资料不受媒体披露。不受歧视权。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权。判决生效前学籍不受取消权。受遗弃、虐待时有向多方请求保护的权利。分配遗产时应受照顾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社会保护;
2、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司法保护;
4、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有:刑事豁免权。受到刑事处罚时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进入有关场所有优惠权:胎儿的继承份额受超前保护。个人犯罪资料不受媒体披露。不受歧视权。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权。判决生效前学籍不受取消权。受遗弃、虐待时有向多方请求保护的权利。分配遗产时应受照顾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