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2021最新规定
设施农用地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当前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主要措施如下:
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的内涵和使用要求予以明确。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制定用地标准,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科学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杜绝以设施农业为依托,兴建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现象的发生。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强化县级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设施农用地审核职责,规范申报程序,严格按照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用地申请和审核报批。
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设施农业经营者要按照农地农用的原则,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市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同时,加大设施农用地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整改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可以。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摘要】
设施农用地2021最新规定【提问】
您好【回答】
具体您想问什么规定【回答】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回答】
你好,我用的设施农用地是之前别的公司,现在那家养殖公司倒闭了,现在我公司租过来继续做养殖违法吗?【提问】
收到问题【回答】
可以。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回答】
可以吗?那这个违法吗?【提问】
可以的【回答】
法律分析: 为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制定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及晾晒场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报审批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乡(镇、区)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程序是:
(一)使用者申请并提供:1、用地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面积;2、拟定建设方案,包括投资规模、资金落实;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村委会签章);4、占地平面布置图;5、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设施农业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组织及审核,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审查其图纸、设计、布局。符合用地要求的,乡(镇、区)政府统一将有关资料呈报县政府主管部门。
(三)县政府审批:各乡镇审核上报的各类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农业部门审核其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及流转合同的合法性。住建部门审核其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其合理性,合规性及用地协议,占用耕地的,要重点审核其落实补耕并收缴土地耕垦费后报县政府审批。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审批后,乡(镇、区)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住建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