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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案号什么意思 案号是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定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案号【执】是什么意思还显示办理中~

案号中带有“执”字的案件,属于执行案件,“执”是代表执行的意思。显示办理中说明案件处于执行状态,当事人申请是执行事项在进行中,案件没有终结。“办理中”的案件一般处于执行状态,如果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申请或者出现法定事由而中止或者终止,就不是执行状态了,一般也不会显示“办理中”。

比如:(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1000号 这一案号为例:
“(2006)”代表案件的收案年度,即2006年立案。但并不绝对,比如像很多法院要在12月20日进行划分,所以在2006年12月20日以后2007年1月1日前立案的,虽然仍是2006年,但却是(2007)的案号了。
“浦”代表法院的简称,在这里是代表浦东法院。如果是上海一中院则将是“沪一中”等。
“民二”代表审理该案件的具体业务庭。法院取消经济庭后,便以民一、民二、民三等来对业务庭命名了。
一般来说,民一表示该案是传统的民事纠纷,即原被告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情况;民二表示该案是企业等非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即平时所说的商事纠纷;民三以后各个法院好像都有不同的分法了,有的表示是个体工商户等没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的商事、经济类纠纷;有的还把房产纠纷单独列出一个业务庭;等等。
“(商)”代表案件的性质。一般与前面的业务庭相一致。可能出现的是(民)、(商)、(刑)等。
“初字”表示案件的审级,即一审;如果是二审的,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所以在二审的裁判文书中是用“终字”。
“第1000号”表示该案件在本年度内的立案序号,但不是总的序号。与“(民)”、“(商)”对照,各自排序。
案号:
案号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015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

2、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3、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4、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案件案号标准





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马永顺团队整理如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执行案号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编号。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查询案件,最主要的识别依据即为该案的案号。
编制规则:一个案件一个法院一个程序一个编号,具体而言,就是每一个案件在同一个受理的法院在一个特定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中会编制一个唯一的案号。
案件案号由受理年份、受理法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或案件类型)、所处诉讼程序、年内编号共五个部分组成。
如:
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2011)普执字第3230号,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的第3230个执行案件。

《(2018)京0105执11133号是什么意思,如何查询?》
答:“(2018)京0105执11133号”为法院案件号,解释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收案的11133号执行文件。执行案件号的查询可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法院执行文件内容的具体查询方法:1、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如图:2、根据页面提示输入当事人(被执行人)信息。如图:3、 若需要...

《执保字案号代表什么》
答:案号中带有执字的案件,属于执行案件。案号中带有执字的案件,属于执行案件,执是代表执行的意思。显示办理中说明案件处于执行状态,当事人申请执行事项在进行中,案件没有终结。办理中的案件一般处于执行状态,如果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申请或者出现法定事由而中止或者终止,就不是执行状态了,一般也不会显示...

《执行案号能查到是什么案件吗》
答:法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查询人的身份后,会交给查询人一个查询密码,凭此密码在本系统可以多次查询;或者当事人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传资料后,经身份确认核实,亦可获取账号和查询密码。3、凭密码登录查询通过登录各省法院的公众服务网,找到案件查询这个版块,按照给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执行案号是...

《执行案号和立案案号一样吗》
答:法律分析:执行案号和立案案号不一样,执行案件有独立案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院案件号带执字什么意思》
答:法律分析:“案号中带有“执”字的案件,属于执行案件。“执”是代表执行的意思。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案件案号标准》 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有关诉讼中审理案号,执行案号的问题》
答:你好,简单解答下,仅供参考:1 诉讼的案件编号生成于立案时,执行的案件编号生成于申请执行时。2 一般情况下,到了执行阶段是审理过了,但这个不是绝对的。某些文书是不需要审理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我国民诉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查案子进度需要判决案号还是执行案号》
答:执行案号。判决案号位于判决书第一页右上角,年份、审理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受理先后顺序编号等,查询进度时用执行案号。执行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

《民事案件执行文号》
答:法律分析:执行依据文号是生效判决第一页第三行列明的案件编号或者是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执行依据单位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单位,以上面加盖的印章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民事案件号和执保编号》
答:民事案件号是指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受理后被分配的独有的编号,用于标识和查询该案件。该编号由法院根据规定自行编制,通常包含省市区县代码、法院代码、案件类型代码、年份、顺序号等信息,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9)杭中民终00001号”。执保编号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被受理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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