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如下:1、死亡及伤残赔偿最高额度为110000元人民币;2、治疗康复赔偿最高额度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额度2000元人民币。一定要按规定购买交强险,不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算有其它的商业保险,也是要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的额度进行赔偿,不能替代交强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哪些交强险不负责赔付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书的;2、驾驶员醉酒;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5、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6、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的财产损失;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停电、停车、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8、维修后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各种简接损失等。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一)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1、第三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第三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第三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1、第三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第三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第三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交强险保费计算公式:
交强险计算方式: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
对于未购买交强险而上路的车辆,交强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未购买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赔付规定直接承担而不问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