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瓶车被汽车撞了该怎么申请赔偿 骑电瓶车被汽车撞了该怎么赔偿
你可自行或者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与肇事小轿车一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你可持事故认定书以及病历、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等其他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包括对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伤情比较重,恢复不理想,有可能构成残疾,看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
如构成残疾,你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需要由你扶养的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对方及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赔偿。
至于各项赔偿的标准,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的数额、住院时间的长短、你的年龄、月收入、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有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数、被扶养人的年龄等等),各地标准也不一定。
所以具体赔偿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但需要说明的是,你要求赔偿的数额中,先由对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余下部分再按照你和肇事方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如果肇事小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就由对方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
法律分析: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负赔偿责任的,可以请求对方承担因事故损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相关的费用可以根据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具体费用,误工费用,如果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可以根据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机动车与电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电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造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等,死亡的具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标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请咨询所在地交警部门及人社局。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