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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解读 法院查封的土地能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吗

作者&投稿:原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预防监管并重 促进节约集约——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日前,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记者: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实施了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次修订基于哪些考虑?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1999年的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根据中央精神,国土资源部对5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再次以部令发布实施。记者:从指导原则来说,这次修订有哪些特点?王守智: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5号令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二是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三是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记者:从管理上来说,闲置土地应重在预防和监管,尽量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王守智:不错。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这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这就避免了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办法》明确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办法》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记者:关于“什么是闲置土地”,过去业界曾有争议,这次《办法》如何认定? 王守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过去,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管理者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标志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25%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其中,“动工开发”定义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记者:《办法》特别强调闲置土地处置的一些程序,比如调查认定、组织听证等。这些规定有哪些作用? 王守智:程序更加完善,有利于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来的5号令,规定的程序相对简略。这次修订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结论;二是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了收费和收回的批准权限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并细化了具体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记者:以往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况比较多,这次修订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守智:主要是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一是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二是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应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三是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记者:在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上,《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 王守智:我们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比如,《办法》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二是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三是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促进土地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四是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要求地方处置闲置土地必须备案,促进地方显化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

问:某市国土资源局1995年与该市A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出让给A公司。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并于当年竣工投产。2008年,该市规划调整,上述地块被调整为商住用地,国土资源局与A公司因此重新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随后缴清了土地出让金,更换了土地使用证,并平整了该块土地。2010年1月,因债务纠纷,法院裁定查封了这块土地,查封期为两年。2012年1月,法院又续封一年。2012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认定A公司的该地块为闲置土地,拟进行处置。对于法院查封的土地,国土资源局能认定其为闲置土地吗?
答: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二是司法查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
首先,应当明确司法查封的含义。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在本案中,法院对A公司的土地进行司法查封,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其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利益。
其次,应当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规定,可以将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是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的;三是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四是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A公司所属土地的开发现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由于其已被司法查封,是否认定为闲置就有争议。
对此,应先明确哪些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再来探讨司法查封是否属于政府原因。53号令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交付土地、规划调整、政策调整、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导致使用权人未能进行开发建设等,并未将司法查封明确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
但是,司法查封应当归为政府原因。理由如下:一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规定,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是闲置土地。二是就司法查封性质而言,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务人在已被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一旦法院判定以土地作为资产清偿债务时,其开发建设成本将不计入土地资产,债务人前期投入将化为泡影,因此债务人不会在被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投资建设。
综上,A公司的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处置时应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处置。

可以将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是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的;三是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四是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农村被征用三年荒废怎么办》
答: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参考资料:...

《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怎么举报?》
答:向当地的国土局举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在哪儿》
答:尽管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措施,但缺少配套的闲置土地退还机制和相关途径,往往因各种原因难以落实对闲置土地的收回。例如,对用地主体由于无力投资建设而造成建设用地闲置的,只能等两年期满才能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降低了土地利用率。

《哪些土地可以划分为闲置土地?》
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有明确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体的你可以去土 银 网咨询一下。

《关于土地开发的问题。》
答:以此证明,土地的拖延开发不是你的原因,而是由于政府的行政审批造成。拖到拆迁补偿那一天。2012年6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和十三条,也给你这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办法,你可以看看哪些对你有利,尽可能向那方面靠吧。祝,早日顺利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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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贸出口累计额2.32亿美元,同比增长26.1%,占市年度目标任务的53.7%。全市商务经济指标在全省位次上升:1-7月,全市出口总量居全省第7位,较2011年底前移1位,增幅居全省第5位,比全省平均增幅高出23.8个百分点。进口总量0.87亿美元,总量位居全省第8位,同比增长17.5%,增幅位居全省第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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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发布时间为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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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5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8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45、银川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08年4月16日。 46、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5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3月14日。 47、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4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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