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师提示:导游擅改行程怎么办 导游人员改行程安排要多少人同意
作者&投稿:贝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利用旅游法第102条来维护导游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吴先生报名参加了清远某旅行社组织的“广州番禺风情一天游”,缴交团款后,签订了合同。行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其中一个景点由导游征求了全团游客同意后予以取消。同时,在未征得全体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导游临时调换了两个购物点,造成吴先生认为是导游私自改变了行程、增多了购物点而产生投诉。行程中,由于与地接社发生矛盾,不能按照原行程安排旅游活动,导游在未知会组团游客的情况下,临时调整了两个购物点,造成吴先生以为多增了两个购物点。后由于天气原因,某景点由导游征求全团大部分游客同意后取消。吴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并投诉导游擅自更改行程,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
经协调,旅行社退还吴先生团费,并赔礼道歉。旅游质监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擅自更改行程,处以行政处罚,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理。
律师提示:
本案例未提供该线路产品的售价是否符合《旅游法》第35条第一款的信息,鉴于本案重点分析是否违反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售价问题暂不分析。
本案未有信息表明旅行社在原购物点的安排上已经充分尊重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变更了两个购物点,违反《旅游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变更行程,依据《旅游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导游可处2千至2万之间的罚款。因此上述对导游的处罚适宜的。此外,旅行社还应依据《旅游法》第67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减少的景点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二是导游、领队。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行程是不能随便让导游改变的,规定了怎样就是怎样。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例如,自然灾害时,则导致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打电话先联系旅行社,看旅行社如何安排,只有旅行社同意了,导游才可以和游客进行交涉,否则旅行社不同意,导游私自改行程是会受处罚的。
二,导游与旅行社沟通好后,再与游客进行沟通,告诉他们具体发生的事情,如果强行按原来的行程进行,会发生什么大事。主要是安慰游客的同时,也要让游客意识到此次改行程的原因是什么。当游客意识到与自身的安全联系事件发生时,他们一般都会同意。
三,结束行程后,回到旅行社,需要根据行程的改变后,进行相应的补偿工作,例如,需要和旅行社如何计算补偿等。
吴先生报名参加了清远某旅行社组织的“广州番禺风情一天游”,缴交团款后,签订了合同。行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其中一个景点由导游征求了全团游客同意后予以取消。同时,在未征得全体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导游临时调换了两个购物点,造成吴先生认为是导游私自改变了行程、增多了购物点而产生投诉。行程中,由于与地接社发生矛盾,不能按照原行程安排旅游活动,导游在未知会组团游客的情况下,临时调整了两个购物点,造成吴先生以为多增了两个购物点。后由于天气原因,某景点由导游征求全团大部分游客同意后取消。吴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并投诉导游擅自更改行程,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
经协调,旅行社退还吴先生团费,并赔礼道歉。旅游质监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擅自更改行程,处以行政处罚,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理。
律师提示:
本案例未提供该线路产品的售价是否符合《旅游法》第35条第一款的信息,鉴于本案重点分析是否违反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售价问题暂不分析。
本案未有信息表明旅行社在原购物点的安排上已经充分尊重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变更了两个购物点,违反《旅游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变更行程,依据《旅游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导游可处2千至2万之间的罚款。因此上述对导游的处罚适宜的。此外,旅行社还应依据《旅游法》第67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减少的景点的费用退还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