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应计入什么科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怎么入账呢,入什么科目合适?
向知识产权局交纳的专利申请费跟专利年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录入资产负债表“主营业务利润”项下“管理费用栏目”。如果该知识产权已经经过评估,属于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如果该知识产权已经经过评估,充当了部分“出资额”,那么还应该录入“实收资本”科目。从知识产权局取得的“收据”是不能入账的,一般30天以内,到知识产权局可以更换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正规发票。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我们都是建议像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非税收发票计入研发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科目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申请专利的费用按会计法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3、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形资产
申请专利的费用按会计法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3、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会计的核算是以历史成本法为依据。但是,从投入价值看,有些无形资产可能根本没有投入价值;有些虽可能有原始投入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或维护发展而使实际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远远不同于投入价值,不再适用。
因此,历史成本法无法适应新经济形态需要,它已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和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使企业价值被大大低估。
而按历史成本编制的财务报表,也仅仅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不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现时的和未来的真实信息。
同时,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无形资产因新技术的出现会发生贬值;
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不被淘汰,也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改进现有技术,又使得无形资产发生增值。无形资产价值的变化,对企业获利能力有着巨大影响。
然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所反映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待摊费用,不能表明其价值变化的情况,从而也不能体现企业收益能力的变动。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按历史成本计量的无形资产和企业获利能力等信息,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形资产
申请专利的费用按会计法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3、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扩展资料
专利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1、收费系统的管理
收费系统的软、硬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代办处负责使用管理。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
2、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范围,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数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3、数据备份及系统的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崩馈时,操作人员因应立即通知收费处,由代办处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形资产
向知识产权局交纳的专利申请费跟专利年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录入资产负债表“主营业务利润”项下“管理费用栏目”。
如果该知识产权已经经过评估,属于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如果该知识产权已经经过评估,充当了部分“出资额”,那么还应该录入“实收资本”科目。
从知识产权局取得的“收据”是不能入账的,一般30天以内,到知识产权局可以更换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正规发票。
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或者是无形资产费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