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关系是什么?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这是民法的最核心原则;民事主体之间不论高低贵贱,一律平等,这是升华了西方“人生而自由平等”的理念。自愿说白话就是:不告不理。公平的人话解说就是:我有三个苹果,给原告一个,被告一个,剩下一个原告切一半,被告先挑,原告后挑;明白了吗?这三个原则,理论上没有什么优先级,都是必须遵守的。你看哪个案件里两个平等的人,没有原告就能启动案件、没有审理法院就判决的(我说的是正常情况,请勿抬杠!)。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作用与互为依托关系。
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扩展资料: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作用与互为依托关系。
如果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民法规则是以民法原则为基础而形成的,所以如果没有民法原则,民法规则也就不复存在,民法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民法规则当中的一些空白和不足,在一些案件当中,判决者是可以直接应用民法原则对其予以判断的,完全不需要使用民法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任何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