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1条转换到民法典中是第几条? 合同法 第41条什么意思?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条是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条款。格式条款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得以简化,提高交易效率。但是,格式条 款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条款中列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而对方当 事人由于其自身地位的原因,只能被动接受,因此这样的合同往往会违背公平原则。 所以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 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为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措辞和制定的内容最大程度上反映了自 己的意志,依自己的理解定义,如合同双方在对格式理解发生争议时,仍依照提供 方的意思来解释就难以使当事双方利益平衡,而如以常规的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则较 为客观、公正.
一般认为,格式条款中有争议的内容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拟定的,其理应在拟 定该条款时以明确的能够令常人理解的词语进行表述,如其表述令人产生多种理解, 只能认定其故意制造了该词语含义的多样性、不确定性,所以,一旦发生对格式条 款的理解有多种解释的情况,应当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来理解。对此, 我国《保险法》早有规定。该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应的是《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