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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分配 土地是怎么分配的?

作者&投稿:尾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现在农村土地如何分配?~

没有结婚村里只能按一个人户口分田地。老婆孩子能不能分到田地,要看你的妻子的户口归属地,要是和你户口同一属地,就有权分到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5、你肯定能分到地,至于能分多少地,那要看你们村里有多少地,原则上应当是村集体所有成员平分。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分配依据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
(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的分配上国家法律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各地的村集体或者小组制定规则,一般的操作模式按照国家规定,承包期内固定,等承包期到了,再根据人口重新分配,这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但这一分配模式时间跨度太长,不是很公平合理。我所知的分配模式有两种:一是轮流让出土地给新出生人口;二是部分地区留有备用地,专门用来为新出生人口分配土地,但中国人多地少,这一模式不具有普遍性。
所以你得了解清楚你们那是怎么分配土地的,如果按照你们那的分配规则你没有得到应得的,那肯定不行,如果大家都是按照一个规则分配到了合理的土地,那肯定也就相对公平了。
以上回答是个人的见解,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来源: 作者:曹万东 日期:10-01-20

  宝坻区已于1999年3月完成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但从几年来的实践看,尤其是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的问题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的一大因素。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理解认识难。由于对《土地承包法》理解得不深不透,把握政策不准,尤其是对30年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规定的理解不一,导致了一些乡村干部对土地承包政策怀疑或迷茫,进而产生异议或抵触。

  其次,调整土地难。在一些人地矛盾突出的村队,农户具有重新调整土地的愿望,出现了“增人要增地,减人要减地”的呼声,一些人甚至不断上访。但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法律相对稳定的条文和情况复杂多变的现实有冲突,调整土地的难度大。

  一是缺乏法律支持。《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排除该法第27条规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样就在法律上堵住了调整承包地的通道。

  二是没有机动地。按照法律规定,新增人口的土地可以从机动地中解决。但现实情况是,村里的机动地多已发包,承包合同的期限也往往超过习惯上的土地“小调整”的期限(一般5年),造成了无地可调。一些村由于多种原因已经没有机动地,同样无地可调。

  三是不及时调地。既然法律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30年不变,于是一些村队干脆不调整土地或是不给新增人口及时分配土地,这样就导致了“死人有地、活人没地”,或是新婚妇女在新居住地不能及时获得土地,而在原居住地承包权利丧失的现象,婆家和娘家两头没地。

  四是“农转非”人员有要求。《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转为非农业的,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地,但对大中专学生“农转非”后的土地问题未作规定。按常规做法,“农转非”人员的土地由村里收回,然而这些学生“农转非”后仍要靠家庭供读,一些人毕业后也没有固定工作,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这部分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要求。此外,我区还有一部分就地“农转非”的人员,没有安排工作,一直生活在农村,也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愿望。由于难以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规定,一些村为避免麻烦,索性不调整土地。

  第三,解决问题难。由于人们对《土地承包法》的理解不同,上级对土地承包的配套措施不到位,法律解释性文件制订相对滞后,导致了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如:第二轮土地承包已历经5年,农村人口发生了变化,部分家庭甚至变化较大。当一些人口增加的家庭仍然经营着原来数量的土地时,自然感觉“吃亏”,必然萌发调整的愿望。按照上一轮土地承包的做法,一般五年有一个“小调整”。如果以1999年3月1日为承包起点,调整的日期是2004年3月1日。但依据《土地承包法》的30年不变的规定,以法律实施的2003年3月1日为起点,调整日期应为2033年3月1日。若以2003年3月1日为起点,小调整的日期也应为2008年3月1日。根据这一推断,自认为“吃亏”的农民盼望调整的日期,远为2033年3月1日,近是2008年3月1日。也就是说,从现在算起,还须在“吃亏”的状态下最少等待3年,最长28年。在《土地承包法》只规定土地承包期、未规定土地调整期的状态下,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若简单采取30年不变的答复显然不能自圆其说。又如:村委会未经民主认定程序,暗自与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已经履行了一个时期,承包人在土地上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个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依法撤销?乡村干部感到无所适从。

  第四,利益平衡难。我区于去年取消了农业税,实施了种粮补贴,加上近年来征地价格和安置补偿费用的增长,农民惜土如金的意识逐渐膨胀。农村各个利益群体在村干部选举、村内重大事项决策时,为争夺各自的利益,往往以土地问题向基层政权发难。在利益关系的新格局中,平衡各方利益的难度可想而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实际经验,致使一些问题难以解决。

  第五,征用土地难。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涉及土地的纠纷也有所增加。群众往往以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理由,阻止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政府与被征用主体之间矛盾凸显,平息调和的难度大。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客观形势的变化。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生产积极性高涨,对土地的关注程度必然提高。随着法制的完善,农民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增加了解决土地承包问题的复杂性。

  (二)人口的变化。农民因家庭人口变化(主要是增加人口)提出重新分配土地的要求,有其经济上的理由和利益上的合理性。有要求分配土地愿望的,除了新出生人口、结婚新增人口外,还包括部分“农转非”人口。

  (三)法律设定不尽合理。《土地承包法》设定新增人口的土地来源主要是机动地。如果把30年承包期理解为30年内土地一成不变,则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承包期限与新出生人口这两个因素,因而在现实中很难操作。

  (四)不依法办事。第二轮土地承包启动时,《土地承包法》还未颁布实施,因此这轮土地承包不可避免地带有凭经验办事的痕迹,一些做法可能与法律相悖。《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也存在有法不依的问题,如一些农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部分村干部擅自改变承包关系,随意调整土地,违规发包机动地,等等。

  (五)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当前,土地仍然是相当一部分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关心土地,实际上就是关心自己的生活保障。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必然导致农民千方百计争夺土地承包权利的现象。

  三、对策探讨

  首先,仍要强调依法办事。《土地承包法》虽不尽善尽美,但对土地发包方、承包方有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发包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既然有法可依,就必须依法办事。

  一要认真学习《土地承包法》,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髓。乡镇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村委会依法做好土地承包工作。特别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村集体将机动地发包给外村人的行为要从严把关、严格审批;土地承包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要有效监督机动地的分配、发包行为。在法律不允许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硬性规定下,必须充分发挥机动地的作用,及时解决人地矛盾。可以确定5年为机动地的分配期限,到期及时为新增人口分配土地;未到期限,机动地可对外发包。发包期限以1~2年为宜,这样既不影响土地分配,也使承包者敢于投入,但最长不应突破机动地的分配期限。

  三要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和规定,擅自改变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解决好现实问题。

  一是不能僵化理解和执行法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短时期内可以作为工作原则,但片面地将30年不变理解为30年内一成不变,只能人为地设置工作障碍。可以理解为:大格局不变,人口没有变化的不变,有变化的可适当调整。要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适时调整土地。这是在遵守30年不变总原则的基础上解决法律缺陷的最好办法。

  二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稳定农村土地30年承包总的格局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机动地不能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可以进行适当小调整。1.以5年为一个期限进行小调整。到了期限,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批准后,村委会实施;未到调整期限的村,不得擅自调整。2.只对人口发生变化的村队、农户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人口未发生变化的,或村队没有调整愿望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调整的村队,做到有补(地)有收(地),妥善解决人地矛盾。对因人口变化大、土地变化大或已没有机动地等原因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村,可适时择机进行大调整。哪些村进行调整,怎祥调整,应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条件不成熟的不强行违规调整。

  三是合理解决“死人有地、活人没地”的问题。根据实际,在土地小调整期间,“死人”土地可以收回,而不应局限于30年的承包期,这样可为小调整提供土地。大稳定、小调整即是解决“死人”占便宜、“活人”吃亏的有效办法。妇女出嫁后,原居住地村委会不应急于收回土地。对新结婚妇女是否分得土地,原居住方和现居住方应建立沟通机制,“收回”或“分得”土地情况应通报对方,或开具证明由当事妇女带到对方村队,防止出现“两头没地”或“两头有地”的问题。

  四是妥善处理“农转非”人员的要地请求。非农业户口人员,如多年来无固定工作,且在村里生活,在征得村委会同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非转农”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享受与本村人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利。对“农转非”学生,在其就学期间不宜急于收回土地,可缓收或在其参加工作后在小调整期内收回;对无固定工作、回村与从事农业生产的,也可以“非转农”的形式重新获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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