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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作者&投稿:道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 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六)组织、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
  (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普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组织召开会议或者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员提供必要的翻译。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四)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五)招牌、广告用字;
  (六)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七)产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八)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第十六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招牌、广告牌等的文字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使用的;
  (二)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当然是全国省市区。目前仍然使用繁体字的地区有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汉字文化圈诸国,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等海外华人社区多为繁简体并存,中国大陆地区在文物古迹、姓氏异体字、书法篆刻、手书题词、特殊需要等情况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同时也明确保留或使用繁体字的范围。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含附表《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规范表为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和培训;
  (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使用汉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服务用语用字。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汉文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公章用字;
  (六)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据、门票用字;
  (七)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八)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六条 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牌匾,广告牌以及标志牌的文字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八条 以汉语为工作、学习用语的下列人员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测试员和培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汉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4修正)_百...》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业的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的现代化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是嗄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嗄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的母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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