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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作者&投稿:翟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第七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第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第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第十二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第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十四条 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四)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第十六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第十七条 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十九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二)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三)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四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答: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分所不得单独出具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2.注册会计师名单;3.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4.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第三章 审计工作要求》
答: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向国资委专门说明。第二十二条 企业总部设在港澳地区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以所在地区法律规定为依据。第二十三条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第四章 审计事项披露》
答: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包括:(一)未按照规定纳入合并报表...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
答: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

《年底决算》
答: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企业改善财务绩效,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

《20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了哪些有关经济经济法律文件》
答: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

《经济类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答: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

《净利润与毛利润的区别有哪些》
答:净利润等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属于税收利润。毛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毛利润属于税前利润。2、法律依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

《跟金融和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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