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无偿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请教: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拨如何处理
关联企业之间的捐赠与正常捐赠处理一致。
捐赠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基本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取消对企业取得的大额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人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根据如上规定,其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递延税款
交纳所得税后,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现举例说明之。某企业1999年12月底接受捐赠设备一台,价值10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折旧。使用4年后转让,收款3万元。
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上缴所得税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7000
固定资产转让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
累计折旧8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
由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没有到期清理转让现象,故其会计处理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前两步处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捐赠企业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捐赠现金,要看接受捐赠的对象是谁?如前所述,企业捐赠现金的受赠者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直接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由于纳税人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就存在年末计算调整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
1.甲公司开出现金支票一张,款项50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2.年末,甲公司利润总额为500000元。假设不存在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50000=550000(元)
(2)计算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550000×3%=16500(元)
(3)将调整后所得额减去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计算交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33500×33%=165053(元)
借:所得税16505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53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单位)进行的捐赠,同样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
内部捐赠同正常捐赠一样,关键是要确定公允价值!参考上面执行!
会计处理按照正常捐赠处理
会计报表怎么合并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