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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作者&投稿:才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5鉴定
5.1鉴定方法
5.1.1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2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3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鉴定步骤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5.2.3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当事人代表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人可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当事人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5.2.6鉴定人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当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5.2.7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鉴定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鉴定项目组意见不一致时,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合同争议的鉴定
5.3.1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合同当事人合法的合意。
5.3.2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或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3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5.3.4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出具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意见。
5.3.5在鉴定项目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工程合同签约文本的情况下,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合同,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相关法规规定或按不同的合同分别进行鉴定。
5.3.6一方当事人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索赔提出异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的,按原证据进行鉴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培训班,10月26日南京,010-58937705详询电话!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并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对该证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按新证据进行鉴定;不足以推翻原证据的,仍按原证据进行鉴定;或按两个证据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选择使用。
5.4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现场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
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人可作出专业判断,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可作出否定性鉴定。
5.5计量争议的鉴定
5.5.1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5.5.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5.6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6.2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5.6.3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政策性调整文件为由,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政策性调整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注意此约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悖,由委托人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判断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6.4鉴定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材料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②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5鉴定项目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再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由委托人决定进行财务清算。
5.7工期争议的鉴定
5.7.1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工时间:
①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②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③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④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⑥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5.7.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工期:
①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②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鉴定项目工期。
5.7.3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竣工时间:
①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5.7.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是否顺延工期: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5.7.5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5.7.1。
5.7.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确定是否延误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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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费收费标准?》
答:2、固定收费:针对某些小规模或固定性质的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可能会采取固定的收费标准。3、其他费用:除了基本的鉴定费用,还可能存在一些其他费用,如出差费、报告打印费等。工程造价 1、直接造价:直接造价是指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建筑材料的购买费用、劳动力成本、设备采购费用以及施工合同...

《标准修订解读|住建部发布新版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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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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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费用收费标准》
答:工程造价鉴定费用收费标准如下:1.以工程决算审查为目的的建筑安装工程总价鉴定,低于二百万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点五缴纳鉴定费用。2.以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为目的的司法鉴定,收费为千分之十七。3.以工程造价纠纷鉴证为目的的司法鉴定,收率比率为百分之十二。

《工程造价鉴定的收费标准?》
答: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鉴定依据: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依据和程序?》
答: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与施工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建筑工程因其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原因,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答: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2.0.6、3.1.4规定,...

《工程计价清单规范?》
答: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析与研究?》
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计价规范》则规定上述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计价规范》附有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与规范条文,具有同等效力。2.统一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1)工程量清单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答:(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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