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
法律主观:
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上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一、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5、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
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治安处罚总体来说是从属于行政处罚的,是其重要组分之一,但在具体方面例如执行手段、处罚方式等会有所差异。
法律客观: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和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是指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民事法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仅应当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且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它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常见的一种是损害赔偿,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致人损害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它既可以适用于财产损害(即损失),也可以适用于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可以是积极的损失(现有财产的损坏、灭失或者减少),也可以是消极的损失(未来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可以是直接的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损失(如侵害他人身体而造成他人误工收入的损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本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行为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关于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此外,本法第75条第1款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关于这种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实务问题1.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因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先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或者用质量、数量相当的实物赔偿,或者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的多少,应当根据财产损失的大小来确定。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②必须是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③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2)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对因人身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据损害的程度和情况的不同,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分为三种情况:一般伤害、人身残废和死亡。当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能是造成轻伤以下的伤害,如果造成受害人残废或者死亡,就不再是治安案件了,而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为便于大家全面了解和进行比较,我们在此也一并阐述。(3)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场合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来确定。既要注意能使受害人精神受到的损害得到应有的安抚和慰藉,又要注意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合理性,防止利用精神损害“无价可估性”而高额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2.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据此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问题作出裁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不能再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针对犯罪行为,被害人如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并转告人民法院。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