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维持原判的概率大吗 再审维持原判的概率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从该条可以看出,法院发现案件确实存在错误而提起再审之后,是可以维持原判的。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程序上面存在瑕疵,但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的;
2、原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的;
3、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并不影响原判结果的;
4、原判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总而言之,一审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审理过程及生效裁判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再审中对于原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刻意护短,要弥补原审不足,努力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
重审是为改正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不正确裁定、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对案子再次开展的案件审理。重审重判的概率大吗?检察院抗诉的很有可能大吗?找法网的我将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释。
人民法院对早已案件审理结束的案子,按照再审程序再次开展案件审理,其目的是改正早已产生法律认可但确属不正确的裁定或判决。重审重判的概率大吗?检察院抗诉的很有可能大吗?找法网的我为您梳理了有关专业知识。
一、重审重判的概率大吗,检察院抗诉的很有可能大吗?
人民法院愿意重审的,仅仅合乎了《民诉法》第二百条法律规定的重审标准,但是不是应当重判,则必须重审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和法律适用是不是适当做出最终决策。依照第二百条要求的情况,有的彻底应当或是能够重判,有的假如法律适用恰当,能够检察院抗诉。
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未予重判:
1、原判程序流程上边存有缺陷,但在客观事实评定、原因论述、法律适用层面恰当的;
2、原判结果的偏差在大法官随意案件评查力度范畴内的;
3、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状况,但并不危害原判结果的;
4、原判理应一并案件审理,但未案件审理一部分能够另案处理的。
总得来说,一审审理实践活动中因为众多要素的危害,案件审理全过程及起效裁判员存有那样那般的难题无可避免。重审中针对原审案子中存在的不足不可以有意护犊子,要填补原审不够,勤奋保证程序流程公平与实体线公平的完成。因而针对重审重判的概率多不多、检察院抗诉的很有可能多不多的难题,不可以按概率分析,只是依据新直接证据的法律认可、原裁定、判决法律适用是不是确实有不正确等法定程序,经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明确。
二、什么状况下能够投诉开展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要求,被告方的申请办理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重审:
(一)有新的直接证据,足够打倒原裁定、判决的;
(二)原裁定、判决评定的基本事实欠缺直接证据证实的;
(三)原裁定、判决评定客观事实的关键直接证据是仿冒的;
(四)原裁定、判决评定客观事实的关键直接证据没经质证的;
(五)对审判案件必需的关键直接证据,被告方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自主收集,申请书人民检察院调研搜集,人民检察院未调研搜集的;
(六)原裁定、判决法律适用确实有不正确的;
(七)审理机构的构成不合理合法或是依规理应逃避的审理工作人员没有逃避的;
(八)无起诉民事行为能力人没经法定监护人委托起诉或是理应参与起诉的被告方,因不可以归责于自己或是其委托代理人的理由,未参与起诉的;
(九)违背法律法规,夺走被告方争辩支配权的;
(十)没经法院传票口头传唤,缺席审判的;
(十一)原裁定、判决忽略或是超过诉请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定、判决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是变动的;
(十三)审理工作人员案件审理该案子时有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枉法裁判员个人行为的。
之上就是找法网的我为您详细介绍的相关重审重判的概率大吗,检察院抗诉的很有可能大吗的内容。在具体之中,投诉要是没有强有力的新客观事实和新直接证据,重判的机遇非常迷茫,立案侦查也较为艰难。
法律分析:终审后申请再审的,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大不大,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有错误的,一般会改判。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