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暂估价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 如何理解“暂估价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
必须招标,暂估价也是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达到了规定的限额就必须招标
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达到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扩展资料:
招投标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临时评估的工程,商品和服务数量,应当达到总承包商无法确定价格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扩展资料
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暂估价项目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理解是:“暂估价所含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专业工程其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时,就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上述项目低于其规定标准,但是该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上述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
“虽然该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是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是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过大,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时,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请注意最好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后,经发包人批准,并补差;不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原则,确定价格,并由发包人补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问题: 发布者:匿名发布时间:2013-07-23 02:19:21 专家回复: 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彼岸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中合同通用条件(106页)15.8款暂估价。通过学习理解该款是对暂估价项目内容、如何定价。特别提出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关系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其一是在发包人领导下由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所选定的分包人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批准。确定分包人后中标价与该项目的暂估价值差,由发包人补齐;其二是由发包人直接进行该项目的招标,并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发包人与中标人直接签订合同,由发包人直接管理合同的实施。这样的情况下,承包人如果具备招标项目的资格,也是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暂估价项目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理解是:“暂估价所含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专业工程其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时,就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上述项目低于其规定标准,但是该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上述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另外我个人对上述规定后部分的理解是:“虽然该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是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是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过大,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时,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请注意最好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后,经发包人批准,并补差;不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原则,确定价格,并由发包人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