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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控方式有一些什么样的变化

作者&投稿:长兴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劳动关系、劳动纠纷~

  这里要先指明一点: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要在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回事,你的纠纷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里给你全文展示出来(详见后:附件),你可以详细查看,你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过通知,你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必须补上未发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你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纠纷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程序比较常规和简单,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这个纠纷肯定是你赢的,从什么方面说公司都违法了,切忌不要采取非法措施解决,那样对你和公司都不好,问题还难以解决。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入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堂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 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妇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 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课商品和商品经济豪华版(复制的时候要注意的细节水平)
,商品和商品经济的意思
意义的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1)商品一定要把握好两个条件
①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的
②劳动产品必须用于交换的认识和了解的
:歧视农民生产粮食的商品
①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②粮食生产的农民用来交换商品,食品生产③农民如果不进行了交流,如离开自己的消费,不是商品,但唯一的能源是劳动的产物。
(2)商品的生产关系反映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劳动关系是商品生产者。
商品经济产生
(1)的根本原因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社会分工生产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2)商品经济的过程中产生
①部门的农业和畜牧业产品的劳动力交流→→意外商品和商品交换
②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商品生产→生产的目的(第一商品交换交换后,商品生产)
(3)商品经济的含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是商品经济。
知识和理解: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经济的三区别
①商品生产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 ②商品交换的商品生产者相互疏远和交易商品的行为。需要指出的:之间出现的原始部落,部落首领出面,其余产品的交换,是第一个商品交换,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频繁出现,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 ③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知识拓展:经济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经济三种类型。
扩展知识的发展,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三种类型:简单商品经济)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1,商品的基本属性,商品的价值→商品,以满足人们需要某种形式的财产
(1)使用中的值是一个自然属性,商品,反映的人力和物力之间的关系,不反映社会生产关系。
(2)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否则它是不可能被交换,使用价值的物质基础是不同的商品交换,然而,在使用中的价值不一定是商品,因为其他产品劳动,使用值,所以使用中的值是不是一个特定商品的属性。
(3)在同一种商品可以有广泛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发展的科学和技术,认识和利用。
2,商品的价值
(1)含义:冷凝商品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商品的价值。劳动
①生产的商品/> A不同的工具,方法,流程和结果不同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
B:人的身体和精神消费→抽象劳动→创造价值
被称为②只有这样的劳动凝结在商品价值,或不值钱的。价值的商品的独特属性,唯一的产品,做一件有价值的事情是一定的商品。
③社会价值的商品属性:商品的价值所代表的生产关系,人际交换的劳动??关系→价值的商品
④本质属性的共同价值的商品,所有商品具有价值,它们是相同的在本质上,不同的商品,不同的价值量。因此,价值是大大不同的商品可以相互比较,按照一定比例的交换的基础。
知识来理解:歧视: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是有价值的,这里面一定有利用价值的价值。
使用价值的东西不一定是商品,如果它不是一种商品,它有没有价值,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价值和商品交换价值的独特属性的商品,有价值的东西对某些商品作为一种商品,它必须有使用价值。
(2)交换价值:
①含义:
②商品价值的比例不能与另一种商品或商品交易所的量之间的关系的表现形式:自我表现,仅表现为交换另一种商品,和其他商品。
③货币产生前,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各种各样的商品,换句话说,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多种货币大选后,一般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表现由货币。
④交换价值与价值的关系: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
3,使用价值和价值
(1)反对(相互排斥和矛盾的):在用途和价值,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商品的消费者不可能拥有价值之间的关系。 (2)统一:商品价值在连续的用途和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载非常重要的产品质量→→“质量就是生命”
知识来理解:歧视:商品生产者货物的商品消费者关注商品的价值的价值。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决定价格

价值的商品
1的大小,对商品价值量的含义:
震级测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根据现有的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货物价值的大小制造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2)它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同一种商品只有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用相同的价值量。
(3)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商品生产者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减少个别劳动时间,因此,它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间就是金钱“
①个别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劳动力成本可以完全补偿
②个别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力成本,生产效率低下

③个别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不仅全部得到补偿,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无法弥补的货物部分 BR />(4)结论:商品的价值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成正比的,不管个别劳动时间。
(1)劳动生产率的
①含义:工人的生产力。 />②两种表示法:数量/单位时间劳动时间/单位产品
③分为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2)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必要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时间→商品的单位价值得到更便宜→产品→结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和商品价值是成反比的减少。
(3)个别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商品→商品生产者在相同的时间来创建数量的增加→单位商品价值量不变→商品生产者创造的价值总量增加→利润→“时间就是金钱,效率生活”→商品生产者创造的价值总量和个人的劳动生产率是成正比的。了
商品的了解和认识价值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价值量→(比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反比)(1)三个概念的幅度成反比组:值的数量和价值的社会劳动生产率
总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劳动时间,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个别劳动生产率
(2)社会劳动生产率上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减少→商品单位价值的商品越来越便宜
如果该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将在这一领域的产品和更便宜的趋势,在这一领域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这个部门似乎越来越昂贵的趋势
(3)个别劳动生产率→个别劳动时间缩短的数量增加一→产品→增加的总价值(单位价值的商品保持不变)→额外的收入:商品生产者增加收入??: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个别劳动时间缩短劳动生产率。
(4)→单位产品成本的劳动时间,以减少产品的数量增加了商品的价值增加→→单位时间的生产。

货币代与自然
1,一般的货币是价值的商品交易所产品的长期发展
偶然的价值形式(1)(2)扩大的价值形式(3)形式
(4)货币价值的形式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1)黄金和白银,黄金和白银作为货币是因为金银本身是商品具有价值,它可以换取其他商品。
②黄金和白银适合→货币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优点:体积小,价值,便于携带;长期不坏,质地均匀,易于分割</ 2,货币的含义: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1)货币也是一种商品,价值的用途和价值,使用价值可直接购买任何商品,其价值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黄金和白银的生产成本。
①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固定的,后者则是固定的。
②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交换的所有商品:货币产生前,商品交换另一种商品,甚至一些商品交换,但不是所有的商品交换。是由于货币,所有商品必须和外币兑换服务,以实现自己的价值,并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交换的实力。
③作为一般等价物,货币是财富的象征: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所有的商品,它自然就成了一个象征财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在一年内,多少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显示其经济实力和财富,产值利润的业务量可以看出,如何在规模和经济效益。公民个人拥有的资金数额,你可以决定其富有或贫穷。

货币功能的功能货币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人的作用的程度。功能货币的货币的本质的体现。
1,(第一个基本功能的含义。)
(1)价值尺度:钱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作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
(2)货币为什么能成为价值尺度:货币也是一种商品的大小,也是有价值的。的货币
( 3)如何实现价值的尺度:价值的商品价格。
①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的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的高和低的商品价格的大小是成正比的,一般来说,商品本身。但是价格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使价格与价值不一致。
②价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交换价值的载体可以是普通商品,货币,价格的载体,只有货币的交换价值,包括价格,价格是下属的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一种形式。
(4)货币价值尺度,它并不需要一个真正的货币,只是为理念的货币
循环装置(第二个基本功能)
(1)商品交易所分两个阶段:
货币产生之前:商品 - 商品:以货易货
货币:商品 - 货币 - 商品:商品的流通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
(2)流通的手段:货币作为一种商品介质的含义交换功能,称为循环装置
(3)货币流通的一种手段,不能是一个概念上的货币,必须是现实的货币。
3,存储装置
(1)含义货币为代表的社会财富的囤积
(2)作为储存货币,必须是真正的钱是足够的价值,货币
4,付款
(1)含义:货币将用于偿还债务或支付税收,租金,工资等。
(2)信用交易产生的支付手段。
5,世界货币
(1)含义钱在世界市场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功能。
(2)购买外国货币的作用,在国家对国家的经济关系
①作为一般的购买方式,商品;
②作为一般支付手段,用来平衡国际收支平衡;
③为代表的社会财富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如国际贷款,财产转让,战争赔款。
(3)一般来说,只有黄金和白银可以作为世界货币的纸币和硬币都没有。薄荷不同细度或小于在该国的钞票的价值只具有法律意义。一些国家的货币纸币的发展也有一个世界货币的职能。

VI的出现和发展的钞票
产生的钞票的
金条的→硬币(穿)→小于价值的硬币(面值内容与实际内容分离)→钞票
知识扩展:一种货币(商品)→符号(纸币)货币→电子(信息)货币
纸币的含义: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1)钞票的货币符号,本身没有价值,而不能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按照唯一的商品交易所的价值,而不是货币的金属进行流通方式和其他货币的功能。
(2)钞票成为一个先决条件,货币符号:
①全国性的问题:国家统一多少纸币面值的钞票发行钞票的规定,决定一段时间的问题,多少各面值发行的债券。
②强制使用国家权力的范围内,现在被迫使用:以前不得不使用的国家不再被强制使用,你不能在市场上,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3)银行纸币和铸币优点:成本低,防止无形资产的损失;避免血液循环不良,易于保管和携带
①运输
(5)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在国家,国家授权由人民银行负责的问题,主要目标是稳定货币,而在所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②人民币主要货币单位元硬币和角,使用十进位制。
③防止虐待亿元人民币,流通的人民币,中国的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维护依赖于血液中的发展,人民币我们的生活,照顾好,人民币是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六)美国→美元;英国→磅;日本→日元→卢布,俄罗斯,欧盟→欧元
流通的钞票→货币流通实际需要的名字在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中的注意事项:钱
(1)作为流通手段的量,流通中的货币量的实际需求取决于三个因素:要出售的商品的数量,价格水平,货币流通速度的单位时间内,货币流通倍。
(2)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流通中的实际货币量公式
流通中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流通中的货币流通数量 BR />需要的货币量,相同比例的商品的总价格,而同样是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货币流通规律)
(3)债券发行量限制:该法案是的货币符号,无论发行多少钞票的唯一代表流通中的货币量的实际需要,因此,流通的纸币发行量最少,不可能,也不是尽可能少。生产力的发展,商品总销售增长的国家,纸币应该是每年相应增加。
4,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1)通货膨胀率
①含义:纸币发行超过流通数量,从而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称为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的本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
②导致物价上涨的因素:注意发出以上供销售的货品的总数量的增长,商品销售总额和货币流通并没有增加,但人们害怕价格上涨,的钱尽快出手,货币流通速度加快的危害
③通货膨胀,工人的实际收入,生活水平下降,降低了购买力,商品销售困难,价格信息失真,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经济混乱,效率低下,危害社会稳定。
④控制通胀:首先要控制量发行的纸币,流通中的货币量相匹配,最根本的是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商品的数量,增加值下降,价格降低。
☆知识和理解:价格上涨是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但不能说任何价格上涨是通货膨胀。因为许多影响价格上涨的因素,除了通货膨胀所造成的价格上涨,以及以下因素,如:(1)货物价值的商品价格是由值成比例的增加的价值商品的价值,商品价格将上升。(2)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上涨,需求的变化,大宗商品价格上涨。(3)价值的货币。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货币变动的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货币本身的价值,大宗商品价格的表现量增加,货币及商品价格将上涨。④其他如国家价格调整政策,混乱的流通秩序,哄抬物价和其他交易也导致价格上涨。
:纸币的发行会造成通货膨胀。
:不超过发行纸币导致通货膨胀。国家的纸币发行,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因此,国家可以发行纸币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2)通缩

:①意思是:商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引起价格总水平是小于总供给持续下降的经济现象在较长时期内,本质上是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
②原因:商品短缺到相对过剩的宏观经济环境,货币供应量增长缓慢;对外经济危机传导的价格下降→有效需求不足,而价格持续低迷,消费不振,固定资产投资放缓,最终导致
③影响,疲弱的经济增长:大宗商品价格下降,产品积压,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影响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加强居民“西安购买”心理疲软的市场;特下岗职工,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抑制社会总需求,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在
④措施:国家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
价值规律
1,基本要素:商品经济:(1)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
(2)商品交易所:→根据等价交换的幅度:幅度值
2,等价交换的表现形式:

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1),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交换:互惠互利,共赢→货币农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匹配→现实生活中的价格和价值往往是不一致→供给和需求影响价格和供需关系(双向价格,供应和需求的限制)

(2)供求影响价格的需求→价格(卖方市场)
供过于求→更低的价格(买方市场)
价格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影响:价格高于该值→生产→扩大→供应和需求的平衡
价格是低于价值的生产→缩小→供应和需求的平衡
(3)价格的波动中心值
作用
(1)→市场价格调节的作用→→“资源→市场概念之间的社会各界,以达到最佳的分配生产和分配的劳动在生产部门
需求→价格高于该值→生产和劳动力流入
供过于求→价格低于价值→生产和劳动力流出
法律通过价格信号的值,像一只无形的指挥棒,指挥着生产和劳动力的流动。
(2)的刺激→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内在动机:获得额外的收入,外部压力: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资源,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在企业内部实现优化配置→效率的概念
(3)优胜劣汰的良好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高→获奖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劣势和消除→企业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概念的竞争→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国家:法治,规范市场行为,以保护下岗职工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工人提高自身素质
资源分配的角度来看,法律价值的调节作用,使资源分配给最需要的刺激和生存的社会优胜劣汰是更充分地利用链路资源分配,因此,法律的价值可以归结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三个主要角色。
量第一课

现状问题
改革放随着社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劳关系发深刻变化公制主体、种所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形公制企业改革使劳关系化、复杂化:用工制度改革劳力市场形使劳关系市场化、契约化与相应市场经济条件调整劳关系手段、措施机制逐步完善《劳》、《劳合同》主体关劳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劳标准体系、劳争议处理体制劳保障监察制度等相配套劳关系调整律、规体系颁布、实施建立及由华全总工、劳社保障部、企业家联合、企业家协组家级劳关系三议制度建立使劳关系矛盾调整处理纳入律轨道向着序向发展些制度改革机制形初步实现劳关系调整制化规范化保持劳关系总体谐维护社谐稳定促进民经济社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必须看随着现代化、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全球化、龄化等重社变迁交织用单位主体元化用工业主体化劳关系柔性化、化、复杂化、态化、层化趋明显劳业、社保障、收入配等面关系劳者切身利益问题比较突劳保障监察、劳争议仲裁体制、机制健全使我劳关系问题具突特殊性、复杂性重要性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农村劳力加速转移劳关系调整带巨挑战强资本弱劳格局逐步形劳者劳力市场所处弱势业位劳合同签定率高劳者权益易受侵害劳保障监察乏力劳争议频发直接影响社谐稳定发展说明我劳关系存少影响社谐矛盾问题需要亟待研究解决影响建立谐劳关系问题:
(1)协调机制够完善
尽管企业普遍实施劳合同制度由于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劳合同格式化现象严重些劳合同职工平等自愿协商致情况履行;企业集体协商签定劳合同定程度流于形式非企业农村进城务工员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较利于完善工资增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效机制、完善劳关系协调机制、发展谐劳关系及解决民群众关、直接、现实利益问题增强社创造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经济社建设协调发展障碍
(2)律规够健全
前工资支付立层低扩业、健全低工资制度、加强企业工资配调控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力市场价位、行业工本信息工资水平引导作用、完善工资增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等措施操作性强;拖欠工资违行处罚力度够非全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立面基本空白等等定程度影响《劳》全面贯彻实施制约加强改善政府驾驭行政能力领导、团结切团结力量、齐协力促进社谐稳定发展
(3)实施合同够规范
改制企业改制签定劳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并且由于转制程缺少制约监督机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集资款等现象发甚至转制企业强迫职工低价买断工龄等等企业则体现劳合同签定率高企业签定劳合同存用工歧视、霸王条款尤其工未工权益应保护甚至企业经营者业压力强迫职工间、高强度劳随意克扣拖欠工工资工作环境恶劣设施简陋工伤事故严重欠缴或拒缴社保险随意辞退解雇工甚至体罚工、侮辱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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