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占用耕地有什么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有哪些规定
作者&投稿:兀有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土地的使用标准有哪些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提高征收标准 坚守耕地红线——三部门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12-07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日前,国务院对1987年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现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有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为什么《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
答:《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问:为什么《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现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授权,《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问:《条例》修改前后减免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问:为什么《条例》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答: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摘自中国政府网)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 [ 12-07 ]
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公布 [ 12-07 ]
国家土地使用标准的法律规定有:
1、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发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关于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5)《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提高征收标准 坚守耕地红线——三部门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12-07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日前,国务院对1987年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现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有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为什么《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
答:《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问:为什么《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现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授权,《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问:《条例》修改前后减免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问:为什么《条例》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答: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摘自中国政府网)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 [ 12-07 ]
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公布 [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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