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地法一定是双边冲突规范吗 双边冲突规范适用哪些法律关系
作者&投稿:胥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涉外案件是不是都适用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准据法)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适用原则。
双边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关系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等等。可以通过系属公式判断,双边冲突规范系属公式有属人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