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一个国有企业,可不可以以财政局作为出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不可以的依据是什么 新注册的公司可以以固定资产(国有土地\房产)作为注册资金吗
一、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性质肯定是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的股东不是政府就是国资委,本题中的新设立子公司股东是国有控股企业.,因此此公司不是国有独资企业。
企业集团的设立必须要有1个母公司,5个子公司才能成为集团,当然各省市有放宽条件,譬如广西就是1个母公司,3个子公司就能成立企业集团,本文中应该暂时还不具备企业集团的条件。
但根据新的规定,工商部门已经不再对企业集团登记,如果拟准备成立企业集团,并将此公司作为集团母公司,则可登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此时该公司的性质依然是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文中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股东签署)。
3、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扩展资料
1、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各省市可能有特殊政策放宽企业集团条件。
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市场监督总局已经不再对企业集团进行登记。
参考资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文件
参考资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固定资产是可以用来做注册资金的,注册资金主要是在注册的时候有用。
注册公司有两种方式: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因此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投资者的投资,计入公司注册资本。
属于实物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的,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验资时以评估报告为准。虽然资产评估和验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但是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
工商登记时,以验资报告为依据,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可核准为公司注册资本。
扩展资料:
基金企业:
1.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允许在有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术语可以是“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北京”可以用作公司和贸易术语之间的行政区划。
3.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投资形式进行。实收资本(实际支付的投资金额)在设立时不得少于1亿元;注册资本将在5年内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受此限制)。
5.至少3名高管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或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营经验。
6.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投资管理和非证券业务咨询。(基金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即为国家出资企业。
在登记角度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均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谁是国家出资企业的股东
我们分析一下国家出资企业中各方的角色。
国家: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意味着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国有资产法规中,国家出资企业并无“股东”的说法,与公司法中股东权责相近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个机构通常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简而言之,国有资产是人民的,也是国家的,国务院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带着各级地方政府一起对外出资并收益,但政府需要指定一个具体的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国资委。
我们登记时当然不能把股东写成人民。在实践中,将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资委登记为股东(出资人)的情形均有前例,如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依据实际情况,将人民政府或国资委列为股东(出资人)都是可行的选择。
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登记要求
《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在公司设立一节中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这一条是否意味着国有出资需要地方政府批准?我们分析一下。
除《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一节中的相关规定外,《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出资需要批准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企业重大事项批准制度是针对重要企业制定,一般的国有出资企业并没有规定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企业名单笔者没有找到,但应该指的是规模较大的中直国企。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出资企业设立,并没有规定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国有出资企业设立时,出资人资格有什么原则要求呢?
国有出资的监管原则
国资监管依据主要是2008年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年《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下位法。
《意见》确立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其中与出资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
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了具体条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则更为具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哪些行政、事业单位能设立企业
由上述原则可见,国有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或除国资委(局)外的无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专职国资监管部门。
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能作为出资人投资企业。对历史存量的此类企业,应当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改制。
也就是说,如交通局、工信局、住建局、工商局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不能被授权出资。而无专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地方政府,可授权特定的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唯一机构承担此项职能,如财政局。一旦授权后,原则上不得再授权其他机构同时负责国有资产出资。
而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因此,财政局国资科(股、办)等出具的公文因违反《办法》,亦无法律效力,涉及国有出资的重大事项,也不应当以非正式行文出具公文。但有的地区以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如某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为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也未尝不可。
如确有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可依据《公司法》进行形式审查,其设立文件不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形式的,驳回申请。
如有存疑,可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函商洽,也可建议申请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咨询相关规定。
笔者登记工作时间尚短,对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贸然成文,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